甘肅省土壤肥料學會

甘肅省土壤肥料學會成立於1980年9月,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甘肅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與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工作者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土壤學會、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的團體會員。學會目前掛靠單位為甘肅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甘肅省農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甘肅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蘭州大學資源環境學院地理科學系、中國科學院寒區旱區環境與工程研究所、市(縣)土壤肥料站或農技推廣中心等為主要理事單位,目前共有會員271人,其中:正高職稱22人,副高職稱134人,中級職稱87人,初級職稱28人。有常務理事11人,理事41人。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維護他們的正常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為繁榮甘肅省土壤肥料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土壤肥料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土壤肥料學會
  • 外文名:Soil and Fertilizer Science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 英文縮寫:SFSSGP
  • 本會的宗旨:提倡辯證唯物主義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主要任務:1、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2、編輯出版學術刊物。3、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4、對甘肅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地提出合理化建議。5、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加強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6、根據甘肅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7、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甘肅省土壤肥料學會
英文譯名:
第二條甘肅省土壤肥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全省土壤肥料科學技術工作者跨行業、跨部門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黨聯繫廣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黨領導科技工作的助手。本會主要由土肥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肥料企業等部門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維護他們的正常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為繁榮我省土壤肥料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土壤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甘肅省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的土壤肥料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二)普及土壤肥料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交流學術資料。
(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及會員的要求舉辦各
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四)對國家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六)配合業務部門解決土壤肥料科學技術上的重大課題或關鍵問題,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我省土壤肥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農藝師、技師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本學科科技人員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本學科科技人員;
(五)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在生產教學和科研單位從事本學科,並取得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農藝師職稱者;
(六)熱心和積極扶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工作的領導幹部;
(七)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上述同等水平手工作經驗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熱心於土壤肥料科學或對土壤肥料科學有貢獻的其他學科的科學家,本會理事會可直接吸收為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提出給予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揮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專業組、科普小組、諮詢服務小組,各專業組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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