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1月24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公布。《條例》共18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 施行:2012年1月1日
  • 通過日期:2011年11月24日
  • 機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3號
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4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4日通過委員會第2,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4日

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對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障,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劃;
(三)組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檢查;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五)開展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的宣傳工作;
(六)組織、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培訓、測試;
(七)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工作的調查研究。
第六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核發國語水平等級證書和漢字套用水平等級證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語和漢字套用的教育與培訓,將國語和漢字套用水平納入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的基本內容;
(二)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語言文字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將語言文字規範化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
(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對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以及中文信息技術產品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民政部門負責對地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公安部門負責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產品標誌、說明等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旅遊、體育、郵政、電信、金融等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每年9月第三周為本省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宣傳周。
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以聘請語言文字社會監督員對社會用語用字進行監督。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語為基本用語: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公務活動用語;
(二)幼稚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校園用語;
(三)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的播音、主持、採訪用語,電影、電視劇及話劇用語,漢語文音像製品用語;
(四)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的服務用語。
第十條 下列人員國語水平應當達到相應的等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工作人員達到三級乙等以上;
(二)教師達到二級乙等以上,其中漢語文教師達到二級甲等以上,國語語音教師達到一級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區用民族語言授課的教師達到三級乙等以上;
(三)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其中師範類專業學生達到二級乙等以上,與漢語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四)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達到一級乙等以上,其中省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達到一級甲等;
(五)公共服務行業中的廣播員、解說員、講解員、話務員、導遊等特定崗位人員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名稱、公文、公務印章的用字;
(二)幼稚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校園用字;
(三)各類名稱牌、標誌牌、指示牌、標語、會標、廣告、告示、招牌的用字;
(四)漢語文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視、舞台字幕和網路用字;
(六)地名、公共設施的名稱用字;
(七)商品包裝和說明用字;
(八)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字。
前款第三、六項規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國文字標識的,其地名、專名和通名部分應當使用漢語拼音拼寫。
第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確需使用方言或者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確需配合使用的,應當採用以規範漢字為主、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為輔的形式。
第十四條 漢語拼音和標點符號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教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編輯,記者,文字錄入和校對人員,廣告從業人員,中文字幕製作人員及謄印、牌匾製作人員等的漢字套用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200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正式施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這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規範全國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不少內容只是作了原則性的一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各地還需結合實際進行細化,以便於操作。為此,全國已有江蘇、湖北、山西、山東、福建、廣西、重慶、上海等27個省(區、市)出台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規。我省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的省份,有漢、回、藏、蒙古、裕固、東鄉、保全等55個民族,少數民族人口240萬人,占總人口的9.3%。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點、民族特性和可操作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地方性法規,規範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往,對全面提高我省的教育科學文化水平、促進甘肅與外界的交流與溝通,構建“和諧甘肅”、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語言文字工作全面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語言生活的工作目標,不斷解放思想,創新工作思路,推動了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取得重要進展,全省13個二類城市中有11個已經通過評估;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創建活動有序推進,目前,全省共有國家級示範校24所、省級示範校118所、市州級示範校576所;中華經典誦讀活動深入開展;國語測試工作開始邁入信息化軌道;全省大中小學生規範漢字書寫大賽成果豐碩。但是,在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部分國家公務員、教師和視窗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沒有使用國語,一些部門和單位對推廣國語沒有明確要求,有的沒有管理措施;一些商業場所牌匾用字不規範,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廣告、商品包裝用語用字濫用外文,電視螢幕出現錯別字等等,用語用字不規範現象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二是我省語言文字工作開展不平衡,地區、城鄉之間差別較大;有些地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能適應工作要求,部分城鎮和農村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還比較薄弱,難度較大。三是部門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行政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尚不健全,使管理和監督範圍不清、力度不夠,導致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糾正。因此,為推動我省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借鑑其它省(區、市)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十分必要。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及過程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8年啟動制定工作以來,條例草案的起草、論證、徵求意見歷經了一年半的時間。初稿形成後,先後兩次徵求了各市州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廣電局、省工商局等全省語言文字成員單位的意見;多次召開語言文字諮詢專家會議徵求了專家的意見;2011年4月,省人大組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進行了省外調研,借鑑了外省語言文字立法經驗。5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人大教科文衛、法工委以及省教育廳的領導及相關人員,對送審稿進行了再次修改,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建議。2011年8月9日,省政府法制辦主持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論證會,充分吸收了立法專家和語言文字專家的意見,經過多次論證、修改,並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18條,主要規定了管理職責、使用國語的情形、使用規範漢字的情形、各行業人員國語水平等級標準、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1.關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編制和經費。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是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要部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其在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中的主要職責。語言文字工作經費是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證和必要條件,應由政府統籌解決。但我省部分市州人民政府、部分縣市區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工作機構、編制和經費至今未完全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對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障”,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2.關於重點領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不同情形下以國語作為基本用語和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提出要求。這對於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將起到積極作用。要做好全社會的用語用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國家機關要發揮帶頭作用,學校教育要發揮基礎作用,新聞媒體要發揮示範作用,公共服務行業要發揮視窗作用。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第九條、第十一條將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等作為重點,對推廣國語和使用規範漢字的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以解決用語用字不規範問題。3.關於國語水平等級和漢字套用水平標準。國語水平和漢字套用水平測試,是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的基本措施。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提高特定崗位人員的國語水平和漢字套用水平,促進全社會國語的推廣普及和漢字套用水平的提高,增強全社會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為此,教育部、人事部、國家語委《關於開展國家公務員國語培訓的通知》(人發[1999]46號)要求,對公務員參加國語水平測試的年齡和應達到的等級也作了相應規定;1994年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聯合發出《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頒布了修訂後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1997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對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提出了若干具體規定;2007年教育部發布了《漢字套用水平測試大綱》,對應當參加漢字套用水平測試的人員作了規定。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在第十條和第十五條分別對國語等級和漢字套用水平標準做了相應規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社會交際的工具,信息傳播的載體。制定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規,對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切合甘肅實際,基本成熟,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教育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後印送市(州)人大常委會及常委會立法顧問徵求意見。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研究。11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僅僅強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是不夠的,還應當有監督的內容,建議對草案第二條加以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多處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由於我省各地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機構設定並不完全一致,個別地方雖然設定了機構卻並未固定工作人員,建議明確語言文字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為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修改為“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關於手書繁體字和異體字,上位法已明確規定可以保留使用。草案第十二條中有關名稱牌含有手書繁體字、異體字應當在明顯位置配放規範漢字副牌的規定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9月19日,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對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語言文字規範化程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做好語言文字工作,是促進先進生產力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是推動和支持先進文化發展的必要前提。我省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省份,規範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往,對全面提高我省的教育科學文化水平,促進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發展,信息的交流,都具有重要意義。自200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施行以來,我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十分重視,多次組織調研,參與城市的語言文字評估工作,目前全省13個二類城市中已有11個通過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此項工作走在全國的前列。但是,我省在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中,還存在語言文字工作開展不平衡,地區、城鄉之間差別較大,行政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不健全,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行為還不夠規範,地方立法工作相對滯後等問題。因此,根據上位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十分必要。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能夠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明確了各行業人員國語水平等級標準,突出了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的帶頭示範作用,對推動我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健康發展能夠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建議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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