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嚴禁向企業亂攤派暫行規定

甘肅省嚴禁向企業亂攤派暫行規定

《甘肅省嚴禁向企業亂攤派暫行規定》,發布於1986-03-27。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6]42號
【發布日期】1986-03-27
【生效日期】1986-03-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嚴禁向企業亂攤派暫行規定
(1986年3月27日甘政發〔1986〕42號)
當前,社會上向企業亂攤派的問題比較嚴重。一些單位、基層民眾團體和協會,以各種藉口向企業要錢要物,名目繁多,數額很大。對這個問題,國務院曾三令五申,嚴加禁止,但是由於有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領導重視不夠,有的對某些費用的收取渠道和範圍不明確,致使亂攤派問題沒有得到有效制止。
亂攤派(包括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派工)帶來了嚴重危害。有的企業將攤派的費用打入成本,有的在營業外支出或者在留利中列支。其結果,一是擠占了正常利潤,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侵占了企業的利益;二是平調了國家留給企業的發展生產和技術改造資金,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三是擴大了計畫外基建規模,加劇了能源、原材料的緊張局面;四是助長了不正之風。必須認識到,這種情況再不禁止,將會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動搖社會主義經濟基礎。
為了切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要切實提高對制止亂攤派問題的認識。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向企業亂攤派的問題,不僅僅是一般的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而是當前社會風氣不正的一種表現。要對廣大幹部加強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全局觀念和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嚴禁一切單位以各種藉口向企業要錢要物,謀取私利或小集團利益。要把堅決制止亂攤派問題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同糾正其它不正之風一起進行整頓。
二、各部門、單位、團體及街道居委會等都不準以任何藉口和形式向企業搞以下攤派。
1.不準以興辦市政建設和城市公用設施為名,向企業要錢、要物、要人;更不準向企業攤資金,建樓、堂、館、所。
2.不準以經費不足為名,向企業攤派辦公費、管理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制裝費和其它費用。
3.不準以召開會議、舉辦各種活動為理由,向企業攤派活動經費和一伙食補貼費。
4.不準借辦文體娛樂、發行報刊、拍攝電影電視、播放電視錄相等活動強行企業“贊助”、“資助”,向企業索要資金或物資。
5.不準擅自立規立法,任意對企業進行不合理的罰款。照章罰款的收入一律上繳國家,不得提成自行留用。
三、對個別有特殊意義,確需社會各方和企業集資興辦的公益事業,必須由有關地區和部門納入計畫,明確規定經費的限額和使用範圍,報請省政府批准執行,並要實行預決算制度和財政監督。
四、加強對社會集資的管理。省上確定的集資建設項目,以及企業為了補充資金不足,進行集資活動,都要堅持有償和自願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級審計、財政、銀行、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從各自業務方面加強檢查,監督和稽核,並以審計部門為主,負責全面的審計監督。對所有搞攤派、集資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嚴格的審計監督,從1986年1月1日起,對違反者必須追回其非法收入。凡屬違法集資和攤派,銀行要堅決拒付。
六、企業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堅決抵制不正之風,對進行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的,要堅決頂住,並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報請處理。
七、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一律視為違法行為,其所得非法收入,能退還的要如數退還;無法退還的,全部上邀地方財政,並且要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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