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意在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據《大連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細則》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據《大連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細則》(大城考辦發〔2010〕2號)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規劃建設局、行政執法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辦、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愛衛辦及各受考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規劃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協調考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劃分為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組和職能部門組。
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組包括共濟、新華、文蘭、鐵東、嶺東、祝華、崗店街道,市西郊、祝華工業園區,太陽街道、老虎屯鎮、復州城鎮。
職能部門組包括市公安局、市規劃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行政執法局、市工商局。
第四條 考核範圍: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組的考核範圍主要以地域為界限,包括共濟、新華、文蘭、鐵東、嶺東街道的全域;祝華、崗店街道和市西郊、祝華工業園區納入城區同步管理的區域;
太陽街道、老虎屯鎮、復州城鎮小城鎮區域和太陽街道那屯村、老虎屯鎮後二十里堡村、復州城鎮永豐村所屬區域;出入以上各區域的主要交通幹道沿線。
職能部門組的考核範圍主要以部門職能劃分:包括市公安局的停車場和黑色路面的停車秩序管理,市規劃建設局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建築工地管理等,市交通局的客運站站容站貌和洗車、修車點的環境衛生管理等,市行政執法局的市容市貌、經商秩序管理等,市工商局的市場管理。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是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行政執法、經商秩序、車輛停放以及洗車、修車點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鄉鎮、街道(含村屯)和工業園區突出環境衛生考核。
第六條 考核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考核方法:分為日常考核和綜合考核。
日常考核: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組由市規劃建設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負責,職能部門組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以暗訪形式進行,並於每月28日前進行匯總。
綜合考核:兩組均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委辦、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愛衛辦以及市規劃建設局、市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考核小組負責,採取現場檢查、聽取被考核單位匯報、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查閱有關考核資料、年度總結評比等方式,每月進行一次。
在綜合考核中,將不定期邀請受考單位代表以及市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老幹部、社會義務監督員等參與考核,以確保考核結果公正、公開、公平。
第八條 評分辦法:日常考核和綜合考核以月為單位,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的內容均達到規定標準的得滿分,如有不足,則按規定標準扣分。
考核以日常考核為主,綜合考核為輔。日常考核、綜合考核和加分比重分別占年度綜合考評總分數的60%、35%和5%,即年度總評得分=日常考核各次分數累積/考核次數×0.6+綜合考核各次分數累積/考核次數×0.35+年度加(減)分×0.05。
村屯日常考核、綜合考核分數計入所屬鄉鎮街道考核總分。
第九條 考核加(減)分條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務時貢獻大、表現突出的,年終總評中加1分;反之,動作遲緩、表現較差、影響較壞的,年終總評中減1分。
第十條 建立考核檢查檔案。通過錄像、照像、日記等形式做好考核記錄,並按月、季度、半年分別建立考核檢查檔案卷宗,為全年考核評比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運用: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組中各受考單位年度總評得分以90分為基準線,設優秀單位獎、達標獎和專項獎三個獎項,年度總評得分在90分以上並位列前3名的為優秀單位,獎金分別為10萬元、8萬元、6萬元;
其它年度總評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達標單位,獎金分別為4萬元;
年度總評得分低於90分的為不達標單位,不得獎金,並通報批評。同時設垃圾清運、廁所管理、門前三包、居民小區、冬季除雪、設施管理六個專項獎,獎金分別為2萬元。
市委、市政府已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 “2010年瓦房店市鄉鎮(街道、工業園區)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分值設定為30分(崗店街道、祝華街道、太陽街道、老虎屯鎮、復州城鎮5分,市西郊工業園區、市祝華工業園區10分)。
各受考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年度總評得分將按30分(5分、10分)制進行換算後作為最終得分。
職能部門組:年度總評得分以90分為基準線,95分以上為城市管理工作優秀單位,90—94分為城市管理工作達標單位,低於90分的為不達標單位。
市政府對於優秀單位和達標單位將採取適當的獎勵措施,對於不達標單位除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外,同時追究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日常考核、綜合考核情況將通過媒體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瓦房店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考評方案的通知》(瓦政發〔2008〕51號)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瓦政發〔2009〕5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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