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 2004年2月16日發布,內容分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部門: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發布文號:國人部發[2004]13號
  • 發布時間:2004年2月16日
發文通知,辦法內容,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環保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在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現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境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定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考點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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