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邦民防法

瑞士聯邦議會於1962年3月23日頌布施行的一部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士聯邦民防法
  • 頒布機構瑞士聯邦議會
  • 頒布時間:1962年3月23日
  • 內容數:共13章93條
瑞士聯邦議會於1962年3月23日頌布施行。內容包括總則,民防機構,民防任務,民防教育,民防裝備、器材、設施和裝置,民防費用及追究損失的責任等共13章93條。規定,民防是國防的一個組成部分,民防的目的是採取措施,搶救人和保護財產。聯邦成立民防局,作為從屬於聯邦司法警察部的執行機關。擁有一千人以上的居民點的鎮,其住宅相對集中的,設立民防機構。民防主要包括,對居民進行戰爭危險和防護可能性的教育;防止使用原子、生物和化學武器;保護極其重要的財產和有文化價值的財產;照顧傷員、殘廢和病人;幫助無家可歸和貧困的人等。在局部動員或者當部隊為了戰爭已經動員起來時,聯邦委員會也可以動員民防機構。凡年滿20歲的男人都有在民防中服務的義務,如果情況需要,聯邦委員會可以提高年齡限制,但最高達65歲,年輕人年滿16歲就有在民防中服務的義務;因緊急原因,各州可以免除年齡限制。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聯邦委員會可以延長在民防中服力的義務,一般情況,外國人和無國籍者尤其要服從這種做法。聯邦、州、鎮和機關企業承擔因其在組織民防課程和訓練過程中或其施教人員在執行其它行動時或其民防機構在完成他們任務的過程中對第三者造成的一切損失。在戰時,民防投入戰爭時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戰時凡未經允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完成民防義務,情節嚴重者,處以監禁並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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