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繼承編

瑞士民法典繼承編是指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制定,1912年1月1日生效。該法典第三編為繼承法,分兩部分,184條(自第457條至第640條)。第一部分繼承人。主要內容為:(1)法定繼承人。對血親繼承人(直系卑血親、父母、祖父母、曾袓父母等),生存的配偶(遺產的請求權、變更及擔保、向共同繼承人擔保等)等作了規定;(2)遺囑處分。共7節,分別對遺囑處分能力,遺囑處分自由、遺囑處分方式、遺囑處分形式、遺囑執行人、遺囑的無效及扣減、繼承契約之訴等內容作了規定。

第二部分繼承。主要內容為:(1)繼承的開始。分別對被繼承人的要件,繼承開始的地點及法院的管轄,繼承人的要件、失蹤等作了規定;(2)繼承的效果。分別對保全處分,遺產的取得,公式財產清單,官方清算,遺產回復之訴等作了規定;(3)遺產的分割。分別對分割前的共有,分割方法,結算,分割終了及效果等作了規定。瑞士民法典繼承編吸收了《德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立法體例,但其內容比德國民法典繼承編更為簡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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