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教育制度

瑞士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Switzerland),瑞士人口 680 萬(1991 年)。德語、法語、義大利語、列托-羅馬語均為正式語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33610 美元(1991 年)。教育歷史悠久。9 世紀開始出現修道院學校。1459 年創辦第一所高等學府——巴塞爾大學。教育長期受教會控制。1798 年共和政體確立,公共教育開始發展。1848 年建立聯邦制國家。1874 年聯邦憲法首次規定在全國實施免費初等義務教育。大多數州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少數州為八年。學前教育不屬義務教育,對象為3 歲~6 歲兒童。初等教育屬義務教育,四至六年制,以六年制為多。

中等教育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義務教育,二至五年制。第二階段教育在下列四類機構實施:(1)高級中學,高等教育的預備階段,學習年限一般為四年制, 頒發聯邦成熟證書或州成熟證書;(2)師範學校,主要培養幼稚園和國小教師,三至五年制;(3)普通教育學校,非大學高等教育的預備階段,一至三年制;(4)職業培訓機構,分全日制和學徒制兩類,二至四年制,入學者占完成義務教育學生總數的 70%。政府重視職業培訓,根據憲法規定,分別於1963年和 1978年通過並頒布職業培訓法,實現了全國職業培訓標準化。高等教育分大學和非大學兩類。前者由政府直接管轄的兩所綜合技術學院和 8 所州立大學實施,設學士和博士兩級學位。後者由高等技術學校和有關醫護、商業、運輸、管理、旅遊、社會服務、農業等的高等專科學校(共 200餘所)實施,二至三年制高等學校對學業合格者頒發各種高等專業證書或文憑。1989—1990學年,全國各級學校在校生 110.3萬,其中大學生 13.2萬,占適齡人口的 26%。實行地方分權制,全國 26個州教育自治。各州在制定教育法規、籌措教育經費、確立學制、編寫教材等方面擁有自主權。不設教育部。為協調各州教育和科研總政策,內政部於 1968年設聯邦教育與科學局。1970年瑞士州公共教育局長聯席會議通過學校協調協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因各州分權造成的學制混亂局面。同時,全國劃分為法語、中央、西北與東區 4 個文化區,區內各州教育得到一定的協調。其中法語區各州實現了學制與教學大綱的統一。政府負責向綜合技術學院提供全部經費,向州立大學提供部分經費。上述經費約占全國大學與科研總經費的 50%。政府對職業培訓的投資約占全國職業培訓總經費的 20%。中、國小教育經費由各州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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