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國防體制

瑞士國防體制是根據憲法規定,戰爭動員、對外宣戰、與他國結盟、國防預算和國家安全防務政策的制定、軍隊體制編制的落實、武器裝備的研製採辦等重大防務及軍事問題,都必須經過議會的批准並通過相應的立法。

瑞士國防體制,根據憲法規定,瑞士實行的是聯邦議會制,聯邦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戰爭動員、對外宣戰、與他國結盟、國防預算和國家安全防務政策的制定、軍隊體制編制的落實、武器裝備的研製採辦等重大防務及軍事問題,都必須經過議會的批准並通過相應的立法。聯邦議會的國民院和聯邦院各設一軍事委員會,是議會有關軍事問題的最高諮詢機構。瑞士聯邦委員會(聯邦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行使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權。聯邦委員會主席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是全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聯邦政府內設聯邦軍事委員會,由聯邦軍事部長(即國防部長)、司法警察部長和財政部長組成(稱為“三人小組”),代表聯邦政府處理日常軍事問題。聯邦政府負責起草國家安全防務政策及防務計畫,經聯邦議會討論通過後執行。聯邦政府下設“防禦參謀部”和“中央防禦辦公廳”兩個日常辦事機構和一個諮詢機構——“防禦委員會”。聯邦軍事部(即國防部)是聯邦政府中的一個部,是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起草國防預算、擬定軍費開支和軍隊體制編制、組織武器裝備的研製和採購,但需經聯邦政府討論通過並報請聯邦議會審批。軍事部還負責軍隊日常管理、軍事訓練及中、下級軍官的任免工作。軍事部下設聯邦軍事辦公廳、總參謀部、訓練部、裝備部、空軍與防空部隊司令部及4個陸軍野軍軍部。平時及戰時高級將領的任免權均屬聯邦政府,戰時瑞軍總司令需經聯邦政府提名,經聯邦議會核准,直屬聯邦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全軍作戰,其軍銜為上將。同時,經瑞軍總司令提名,經聯邦政府核准任命一名中將總參謀長和一名中將首席軍法執行官,協助總司令指揮作戰和執行軍法。瑞士武裝力量由民兵正規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和準軍事部隊(即民防部隊)三部分組成。民兵正規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分陸、空軍兩個軍種,但空軍未自成體系,故仍隸屬於陸軍。最高軍事指揮機關為總參謀部。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軍事部和總參謀部對全國武裝力量實施領導和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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