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國憲法

瑞典王國憲法是指瑞典王國早在15世紀即開始實行君主立憲政體,但迄今沒有一個名為憲法的檔案。起憲法作用的法律共有4個:(1)《政府組織法》。1809年6月6日由四級議會通過,是歐洲現行憲法中最早的一部D全文分13章及過渡性條款9條。採納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最初規定國王是國家的唯一統治者,與議會共同制定民法、刑法和宗教法,任命內閣首相等官員。實施之後,曾多次修改。1968〜1969年進行的修改,削弱了國王的權力。1974年2月27日,議會通過新的政府組織法,國王成為禮儀性職務,議會和政府的權力大為提高。(2)《王位繼承法》。1810年9月26日四級議會通過。規定國王必須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王位世襲,男子優先。1979年議會通過修正案規定,男女繼承王位的權利平等,由國王或女王最年長的孩子繼承。(3)《出版自由法》。1812年制定,後多次修改。共分14章及過渡性條款若干條,以根本法的形式保護公民以印刷體方式表達意見和出版材料的權利。(4)《議會法》。1866年6月22日公布。後幾經修改。

1974年2月27日議會通過最新的《議會法》。共分9章,以及若干過渡性規定,對議會的會期、會議、議會的組織機構、議事活動、立法程式、投票辦法作了詳盡的規定。《議會法》公布之年,四級議會改為兩院制議會。1909年實行男子普選權。1921年婦女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71年議會改行一院制。“政府組織法、王位繼承法和出版自由法是瑞典王國的根本法”(《政府組織法》第一章第2條),《議會法》始終被視為憲法性檔案。其中,《政府組織法》是瑞典王國最主要的憲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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