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斯德哥爾摩商會處理仲裁事務的全國性機構。成立於1917年。瑞典的中立國地位及其完備、靈活的仲裁制度,使之逐漸成為東西方商事仲裁中心,聲譽頗佳,贏得了國際商界的信任。該院宗旨是:(1)按照仲裁規則對有關商業和工業的爭議參與最後解決。(2)參與部分或全部與其仲裁規則不盡相同的審理。(3)提供有關事務的資料。下設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為3年的3人委員會,任主席的有解決商業或工業爭議經驗的法官、開業律師、受到商業界信任者,並設與委員會有相同資格的副職各一人。副職在受委員委託時,有與委員同等的職權。兩名委員即為法定多數,對委員會以多數做出的決定,商會無權複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 成立時間:1917年
  • 等級:常設仲裁機構
  • 國家:瑞典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儘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商會的機構之一,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院設立三人委員會,委員由商會的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委員由富有解決工商業爭端經驗的法官擔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執業律師,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員各有一名副職,副職的資格與委員相同,也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委員會的兩名委員即構成法定人數,表決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決定權。裁決是終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會再行審查。該仲裁院目前適用的仲裁規則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規則》
目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國家當事人所提交的商事爭議。
值得關注的是,SCC沒有仲裁員名單,當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國家,任何身份的人作為仲裁員。通常當事雙方各自選擇一位同胞作為仲裁員,並共同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仲裁庭。此舉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於在各個國家執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許多涉外契約當事人選擇SCC作為解決其爭議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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