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政治制度

瑞典王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採用議會內閣制,國家結構形式為單一制,並實行多黨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典政治制度
  • 國家:瑞典
  • 世紀:19世紀
  • 時間:1523年
簡介,沿革,政權組織形式,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地方政府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

簡介

瑞典王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採用議會內閣制,國家結構形式為單一制,並實行多黨制。

沿革

瑞典11世紀初形成王國。建立初期,國王由貴族推舉產生。隨著封建化的發展,王權逐漸擴大。
15世紀下半葉,在反對丹麥干涉的運動中,形成了貴族、教士、自由民和農民組成的議會。
1523年,議會選舉反丹麥統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薩為瑞典終身國王,從此實行王位世襲制。隨後,建立和發展了中央集權制度,曾幾度實行君主專制制。
1809年議會通過《政府文約》, 對國王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議會又分別通過《王位繼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議會法》。這些法律對王權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確立了瑞典王國的君主立憲制。
1974年,議會通過了新的《政府文約》,規定該文約和《王位繼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為瑞典王國的根本法,從而確立了現行的政治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採用議會內閣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議會、內閣和法院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國家元首

為世襲國王。歷史上,國王權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約》規定,國王是國家的唯一統治者,與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以及任免內閣首相和大臣的權力。1919年對該法進行修正,削弱了國王的權力,使內閣對議會負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王權進一步衰落。1974年議會通過《政府文約》,取消了國王干預政府工作和參與立法等權力,國王實際上成為虛位元首,僅是國家統一的象徵,在內閣主持下,代表國家履行禮儀性活動。

立法機關

議會是立法機關。15~19世紀中葉,瑞典議會實行四院制,由代表貴族、教士、自由民和農民的4個特殊利益的集團分別組成。1867年後,議會改行兩院制:上院由各級地方政府間接選舉產生,下院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1971年議會改行一院制。議會共有 349個議席,議員通過普選產生,4年改選1次。議會主要職權有:制定法律;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議會設立審計局、議會司法專員等專門機構,行使財政和行政監督權。審計局負責審查財政和公共資金的使用,議會司法專員負責監察行政官員腐敗和低效率行為〔見議會督導制度(瑞典)〕。內閣每年必須向議會報告工作。議員可對內閣提出質詢,以至對大臣提出彈劾,但不會造成政府危機。議會設主席團、常設委員會以及秘書處等。議會設有憲法、司法、外交、國防、社會保險等16個常設委員會。憲法委員會從憲法和法律角度,審查政府的各項條例、決定,監督政府成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其他委員會負責審查相應政府部門提交議會的各項議案,起草修正案並向議會提出立法建議。

行政機關

內閣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通常為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由議長提名,經議會批准任命,再由首相任命各部大臣。無內閣大臣和非內閣大臣之分。首相的主要職權是組閣並領導內閣,確定和協調部的工作;行使廣泛的行政任命權,以及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力。重大決策均經內閣討論決定。《政府文約》規定,內閣及其政策必須得到議會的信任。內閣受議會委託管理國家,並對議會負責。政府有立法提案權。法律草案大多由政府任命的調查研究委員會草擬,再由政府提交議會審議。政府各部規模較小,主要負責法律、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另設有行政委員會和部附屬機構主管行政執行事務。80年代末,共設300多個行政委員會。此外,議會設定的瑞典銀行、國債委員會,以及被稱為半行政機構的某些國營企業,也負有行政事務管理責任。

司法機關

全國設平行並相互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法院系統,但兩者職權未明確劃分。高級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檢察總長和首席檢察官隸屬於內閣。政府法務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獨立審判。 瑞典的行政法院設立較早, 隨著“福利國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廣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顯得重要。它與議會督導制度相互配合,監督政府行政,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單一制國家。1809年通過的《政府文約》,以及後來相繼通過的幾個《地方政府法》都賦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權。1977年通過新的《地方政府法》規定,省和市為兩級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務的立法權、行政權,包括徵收地方所得稅,規劃地方事業的開發和發展。中央政府各行政委員會在各省設代理機構。省、市自治機關分別設議會,它們之間無領導隸屬關係,內政部任命省長。市不設市長,省、市鎮議會選舉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並設各種專門委員會。省、市議會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選舉制度

瑞典在1865年後曾實行有財產限制的普選,只有達到法定年齡並有一定財產的男子才有選舉權。1909年起納稅的成年男子均有選舉權。1921年選舉權擴大到婦女。1974年新的《政府文約》和《議會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男女公民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議員選舉實行比例代表制。全國劃分成28個選區。候選人全部由政黨提名。名政黨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議席分固定議席( 310個)和調節議席(39個)。調節議席是為保證更好地體現得票與議席的比例關係。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政府文約》規定,議會席位應在政黨中分配。每個議員都有政黨身份。議會中5個政黨形成了兩個輪流執政的政黨集團,即社會民主工人黨、左翼黨 -共產黨組成的社會主義集團,溫和聯合黨、中央黨、自由黨組成的非社會主義集團。瑞典的政黨格局比較穩定,被稱為“穩定的多黨制”(見瑞典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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