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一八○九年憲法

瑞典一八○九年憲法,即1809年6月6日瑞典議會通過的《政府組織法》。主要內容:國王是王國的唯一統治者;實行三權分立;徵稅權歸議會,民法、刑法和宗教法的創製、修訂由議會和國王共同負責;由九人組成政務會議,其成員由國王委任,國王的決策須與其協商而定,政務會議對議會負責;國王和政務會議擁有對法案的否決權;議會每隔五年召開一次,對政務會議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國家有效的財政管理;設立獨立的最高法院,國王為其成員之一,擁有兩票。該憲法是歐洲得以實施的第一部成文憲法,為瑞典憲法性檔案(瑞典無統一的憲法)中最主要的部分。後幾經修改,1975年為新的《政府組織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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