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律(中國古代樂律學)

琴律(中國古代樂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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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代學者朱熹(1130~1200)在《琴律說》中提出的一個律學名詞。琴律的名詞雖然晚至南宋才出現,但琴律的實踐卻淵源於先秦鐘律和五弦琴、七弦琴的藝術。就其中的純律因素而言,則早在原始社會的“簧”中,已有蹤跡可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琴律
  • 作者:朱熹
  • 出自:《琴律說》
  • 類別:律學名詞
發展,律制,律學特點,徽位,取音方法,調律情況,調弦法,律名律高,琴律琴調,

發展

《國語·周語》 載周景王(公元前 544~前520在
位)時的樂官伶州鳩說過“度律均鐘”。三國吳韋昭注
釋這句話:“均鐘”是先秦的一種旋律正律器。琴身木
質,長七尺。張弦,用來調鐘。《管子》一書中“凡將
起五音”的記載,可以和韋昭之說互證。《管子》的三
分損益法只算到五音。簡略到存有未盡之意。對春秋時
的編鐘測音研究證明:鐘律用管子五音為基礎,兼采純
律三度的生律法;這只在“均鐘”的性能與琴律相關時
才有可能。先秦鐘律到秦以後失傳,但它的實踐卻在漢
以後的七弦琴藝術中保存下來。兩晉隋唐間,琴的藝術
已有甚大發展,而琴的律學特點失載,北魏陳仲儒曾把
琴五調與調律問題並提,但亦簡略不明。宋代進入了一
個傳統學術的大整理的時期,才有朱熹《琴律說》的出
現。但人們對琴律的認識只是到20世紀70年代後期,才
在音樂考古學的新發展中引出有關律學研究的新課題。

律制

琴律是一種非平均律的體系。在律制問題上兼含三
分損益法和純律三度音系生律法。它是靈活運用兩種生
律法、或稱複合律制的一種多變的體系。律制上的這種
特點決定於琴徽的弦長比,琴的取音方法,兼采兩種律
制的調弦法,並與琴調及琴的旋宮方法有關。

律學特點

徽位

徽位與琴律的取音方法 首先在於純律的特徵。中
國的簧、塤、磬、鐘等古樂器,自石器時代至青銅時代
即有純律的實踐;但至《曾侯乙鐘銘》(公元前433)出
現以前,史料中並無表明純律數理邏輯關係的確切記載。
可以明確看作純律計算方法的材料,只有琴工自古相傳
的、確定徽位的“摺紙法”,亦即運算純律弦長比值的
簡單整數比的計算方法。這種確定徽位的方法,到宋代
才由朱熹的《琴律說》以概要的敘述反映於文獻材料。
徽位決定琴律在律制上的主要性質。它的13個徽位
弦長比,形成如下序列:
其中,第三、六、 八、十一各徽,比值的分母為5。
產生的各音為純律獨有。其餘各徽比值的分母可以析為
2、3兩個因數,產生的各音則為三分損益法與純律三度
音系生律法所共有。由於琴的各種取音方法,全部聯繫
著琴徽的作用,因此三分損益法雖可存在於某些取音方
法之中,但琴律仍是一種以純律傾向為主的複合律制。

取音方法

琴上取音有散、按、泛3種方法。散聲是空弦音;按
音也叫實音,是左手按弦、右手彈奏發出的音;泛聲是
左手指當徽位處虛觸琴弦、右手彈奏促使琴弦發生分段
振動,因而產生的泛音。這3種取音方法構成了琴律在律
制套用上的全部可能性。

調律情況

琴律的散聲各弦調律情況分別決定於兩大類不同的
“調弦法”,或為三分損益法,或為純律三度音系生律
法;但按三分損益法調弦時,也只能約定各個散聲的律
高,而不能決定琴律的全面的律制特點。琴律的按音雖
可按照三分損益法的弦長比確定“徽分”(一定的兩個
徽位之間,按十等分來決定其間占若干分的按音位置);
但按音在當徽之處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必然產生純律音
程,而某些徽分則仍然產生純律音程。琴律的泛聲則由
徽位約定,只能使曲調中的各音符合純律結構。因此,琴
徽決定著琴律的以純律為主的律制傾向。

調弦法

七弦琴的調弦法脫胎於古代
的五弦琴。後世尊為“正調”的調弦:徵、羽、宮、商、
角的序列是最古老的一種五音弦序。增為七弦之時,六、
七兩弦實際只是一、二弦的高八度的重複。
各種“琴調”都以正調為準則,傳統上存在兩大類
的調弦法。按正調的五音弦序說:第 1類即《管子·地
員》所載的調弦法,它的特徵是二弦(D)和五弦(A)的散
聲略高。第 2類即琴家所傳的“仙翁法”,它的特徵是
二弦(D)和五弦(A)的散聲略低。用音分數可以比較它
們的差別如下:
這兩種調弦法雖在琴家手中世代相傳,但其來源已
難考定。根據《管子·地員》的記載,已知先秦均鐘即
有第1種調弦法;根據《曾侯乙鐘銘》中的“索商”(二
弦)為 182音分的D,“□”(相當於五弦音高)常為
884音分的□,可知先秦至遲在春秋戰國間即應有第2種
調弦法。但由於七弦琴刊本的晚出,直到明代以至晚近,
才得見到有關這兩種調弦程式的詳細記載。第 1種可見
於1557年蕭鸞所輯《杏莊·太音補遺》的“和弦”部分
以及今本《古琴初階》。第 2種可見於1547年楊嘉森所
輯《琴譜正傳》的琴論部分以及《古琴初階》所載“仙
翁法”。
這兩種調弦法的空弦散聲,原則上分屬兩種單一律
制,但在琴律各音的綜合運用中仍然得出複合律制的結
果,使琴律在律制問題上與調弦法並無直接對應關係。
第2種調弦法雖可稱之為“純律調弦法”,但在恰當徽分
上仍可奏出三分損益律的音調;甚至在徽位上取按音,亦
可產生四弦9徽204音分的D,二弦13徽接近408音分的E、
五弦13徽接近1110音分的B。第1種調弦雖可稱之為“三
分損益調弦法”,但純取徽位上的按音,卻可比純律調
弦法得出更為完備的各種純律音程。

律名律高

琴律與律名、律位 先秦鐘律原屬均鐘所用的律名,
自秦代以後至1978年曾侯乙鐘出土前,久已失傳。魏晉
以來,七弦琴上通用的律名一般是以二弦散聲為黃鐘的
三分損益律十二個“正律”的名稱。除了因琴派之異,
律名與弦序的對應關係時有不同外,十二律名並無區別。
但這些通用的律名在琴上並不嚴格表示一定律高,而只
表明一定“律位”(大體上律高相近的、異律同位的同
名各音)。①從琴上取音看,朱熹《琴律說》稱一弦11
徽□音(386音分)為姑洗;而姑洗作為三分損益律的律
名應作E音(408音分)。②從調弦法看,同為純律調弦
法,《琴譜正傳》的七弦散聲D音(204音分)與一般的
“仙翁法”七弦散聲□音(182音分),也都按照異律同
位的原則同稱“清太簇”。③從生律法的角度看,三分
損益的仲呂應是□音(522音分,即比F音高一古代音差
之律),不能復生黃鐘C音,但琴律中的仲呂(三弦F音)
卻可復生黃鐘,這兩個律高在琴上可以同稱“仲呂”。
琴上所用的律名具有複合律制的特點,並不表示單
一律制的確定律高,正如先秦鐘律中的宮商字一樣,其
內涵只是用來概括異律同位現象,實質是一種律位名稱。

琴律琴調

琴調因各弦散聲的階名實質而異。不
同的琴調都從正調(徵、羽、宮、商、角……)的弦序
變出(“緊”──升高、“慢”──降低有關各弦)。采
用不同的琴調,只在不同程度上與特定琴曲的調高、音
階、調式、直至特殊的表現性能有關。正如正調的本身
不與兩類調弦法直接相關一樣;一般的琴調也與律制問
題沒有直接關係。也有某些琴調專屬某種律制的調弦法。
諸如姜白石琴曲《古怨》的“側商調”,在調弦程式上
具有精密規定,確屬純律的調弦法。傳統琴論中雖然常
將琴調問題歸入琴律範疇,實質上琴調一般屬於樂學理
論問題而不與律學理論直接相關。但在不同琴調涉及琴
曲旋宮問題時,它們的調律問題就呈現出種種複雜情況,
而將在律制問題上以不同程度相關聯,這種情況屬於琴
律理論的深入探討問題,卻已超出了琴律理論基本原則
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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