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規定了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書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實施時間:2012-10-01
  •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簡介,目次,

簡介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GB28662-2012 2012-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鋼鐵燒結及球團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鋼鐵燒結及球團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為首次發布。[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鋼鐵燒結及球團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的規
定,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
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鞍鋼集團設計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目次

前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6 實施與監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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