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是為了促進和保障珠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發揮創新驅動載體作用,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屆〕第三十一號
  《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已經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

檔案全文

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三章 創新創業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珠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發揮創新驅動載體作用,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劃定,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特定區域。
高新區實行“一區多園”的建設和管理模式。“一區”是指高新區,“多園”是指唐家灣主園區和各分園區,具體範圍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據高新區開發建設情況對“一區多園”具體範圍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四條 高新區應當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堅持創新驅動、高新定位、綠色智慧型、突出特色的原則,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新興產業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各園區要根據地區資源稟賦與發展水平、發展目標,確定園區發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異化的發展格局。
唐家灣主園區應當成為珠海培育、壯大、套用新質生產力的主陣地和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引擎,發揮主平台作用,帶動各分園區聯動和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高新區管理體制,完善決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研究解決高新區建設發展重大問題。各園區涉及體制調整、規劃調整、改革創新試點等重大事項,應當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市政府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金融、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統計、招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實施支持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
第六條 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履行市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責。包括:
(一)統籌協調高新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
(二)組織編制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和招商引資相關工作;
(三)負責實施高新區火炬統計、品牌打造工作;
(四)組織開展高新區各園區考核評價,落實考核獎勵制度;
(五)督促、檢查、指導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制約發展的重大問題;
(六)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唐家灣主園區管理機構在主園區範圍內行使市政府賦予的市級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唐家灣主園區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預決算納入市本級預決算並單獨列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各分園區實行高新區管委會和所在行政區雙重管理,以所在行政區管理為主的體制。涉及各分園區體制機制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所在區政府應當徵求高新區管委會的意見。各分園區所在區政府應當履行好主體責任,根據市政府的統籌規劃,在體制創新、政策實施、項目布局、招商引資、資金安排、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推進各分園區建設和發展。
分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的開發和建設,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目錄,完善園區綜合服務體系,開展園區統計等工作。根據園區發展需要,市、區政府可以賦予分園區管理機構在科技創新、產業促進、人才引進、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市級、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區級行政管理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由市、區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 鼓勵高新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高新區管委會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根據改革創新發展需要,可以提出本級職能部門和服務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目錄分工,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鼓勵高新區創新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探索市場化、有競爭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第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完善高新區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一區多園”監測評價。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以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開展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用地,加強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給予支持。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構建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體系,可以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支持企業聯合申請產業用地。
第十三條 鼓勵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探索用地建設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場規則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及地上建築物盤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資源效能,拓展產業發展新空間。對高新區內低效產業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購。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與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等多種形式,盤活利用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加強對國有空閒用地的監督管理。對已供應未建設用地,應當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履行建設義務和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轉讓、出租高新區內的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築物的,受讓方或者承租方應當符合園區產業發展目錄的要求,並按照政府與企業之間有關協定約定的入駐、退出規定辦理。
實現抵押權需處分高新區內的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築物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高新區內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築物因破產清算或者被強制執行等依法處置前,處置機構應當告知園區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等協定約定和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七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統籌協調機制,地下空間優先建設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災、環境保護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園區年度環境管理狀況評估,統籌推進污水和固廢處理。
高新區應當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導向,推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產業發展,逐步推進高能耗、高排放行業騰退出清,為低碳發展項目騰出空間。
第十九條 高新區建設發展應當融入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和城市更新計畫,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生態宜居、交通便利的標準,統籌規劃建設產業和生活配套設施,完善園區文化、教育、醫療、居住、交通、金融、商貿等服務配套。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完善“一區多園”數據平台,推進各園區數據聯通、資源共享、招商協同、企業聯合培育,實現數位化統籌治理。
各園區在規劃建設、對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統一規範的標誌標識,名稱前統一冠以“珠海國家高新區”,樹立高新區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條 鼓勵以高新區為主體整合或者託管區位相鄰、產業互補的各類工業園區,打造更多集中連片、協同互補、聯合發展的創新共同體。探索與高新區以外區域建立異地孵化、飛地經濟、夥伴園區等多種合作機制。
第三章 創新創業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需要,在發展模式、管理體制、產業政策、科技創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積極爭取國家級改革創新試點任務。鼓勵在各園區複製推廣先行先試政策成果。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高新區推行各類改革探索提供條件。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創新型產業集群規劃研究,編制高新區“一區多園”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目標和布局,差異化培育、集聚化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立足基礎條件,整合區域資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導產業,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各園區產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特色產業園的統籌布局、指導服務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園區立足主導產業定位,建設集聚效應明顯、空間承載力強、運營管理專業、服務配套完善的特色園區,推動各園區高端化、差異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支持高新區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園區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統籌產業招商工作,重點開展產業集聚招商、產業鏈式招商,統籌重大項目招商,探索專業人員精準招商、資本招商等新模式。
市政府招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高新區管委會制定產業招商工作指引,統籌招商信息、招商政策、宣傳推介、項目接洽等,指導各區政府及各園區開展招商活動。
探索建立各園區之間的聯合招商、成本共擔、利益共享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平台建設,將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新型研發機構等重大平台優先布局在高新區,推動基礎科學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市、區政府在高新區共建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產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載體,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財政支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積極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實現關鍵核心技術成果產品化、產業化。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圍繞本市重點產業領域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打造技術攻關、人才培養、創新創業的核心平台。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依法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重大創新成果在高新區內落地轉化並實現產業化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設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孵化載體,為企業和個人創新創業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支持開展創業大賽、項目路演、創業論壇、創業培訓等創新創業活動,遴選優秀項目、引進優秀企業。
第三十三條 市、區政府聯合設立“專精特新”專項發展基金,為企業持續融資提供支持。
高新區應當積極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機制。
第三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重點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領域的財政投入,運用財政資助、貸款貼息、事後獎勵等方式提供資金支持。
鼓勵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探索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項目引進和企業創新活動。所投入財政性資金出現壞賬的,經相關部門確認,屬於合法投資且已履職盡責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第三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規範政府投資基金髮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培育原則,推動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融資需求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
對國有投資基金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設定單獨考核指標,重點對基金整體運營效果進行綜合評價。
鼓勵、支持國內外市場主體創辦風險投資機構並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投資高成長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六條 市、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發揮多層次科技金融服務平台作用,促進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有效對接,推動“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等機制,支持政策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產品、服務,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協調力度,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三十七條 發揮各類產業行業協會作用,鼓勵主導產業及細分行業的行業協會開展多元化企業對接活動,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深度合作。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廣珠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深化區域、國際科技創新合作。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為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完善要素保障機制。
第四十條 高新區的企業享受國家、廣東省以及珠海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市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發展戰略目標、重點領域以及產業發展新業態,組織擬訂支持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大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各區制定分園區專項產業政策。
各區政府制定區級產業扶持政策,應當徵求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實現市、區政策有效銜接。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高新區功能定位和管理體制,建立有利於高新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
市政府設立珠海高新區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設立珠海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高新區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相關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對市區聯動的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和政策傾斜。
第四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確立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的具體措施。
高新區應當完善人才服務政策措施,建立人才服務平台,為高層次人才在戶籍、居住證、出入境手續辦理,住房保障、醫療服務、老人贍養、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條 支持高新區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參與高新區建設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對高端緊缺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建立“一事一議、按需支持”機制,最佳化項目團隊整體引進和配套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高新區應當完善科學合理的人才評價制度。堅持向用人主體授權,完善重點產業領域人才職稱評審機制,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機制。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依據其專業能力和所做的貢獻,申報評審相應職稱。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破格申報評審相應職稱。
第四十五條 高新區推行企業投資項目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提升行政審批效率。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則,梳理編制可採取告知承諾、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細化服務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多種渠道宣傳解讀優惠政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惠企補貼資金等政策信息。
支持園區建設企業服務中心平台,為企業提供標準化、智慧型化、便捷化“一站式”全生命周期服務。
推進制定“企政服務”珠海地方標準,開展企業綜合服務標準化國家試點建設。
第四十七條 支持高新區引進金融、證券、法律、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等服務機構,對相關服務機構入駐企業服務中心平台給予相應支持。
第四十八條 市、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體系,依託珠海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高新區智慧財產權協同運營中心,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和科研人員提供智慧財產權查詢、代理、評估、運營和維權援助等服務,促進智慧財產權的轉化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及各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第五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各分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國家、省、市確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不作負面評價。
單位或者個人在創新創業活動中,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未實現預期目標的,可以不作負面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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