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的決定在2008.12.18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18
  • 實施時間:2008.12.18
有關條款的決定》予以公布。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六條作出如下修改:
第六條:“本市的機動車輛或在本市滯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外地機動車輛應當繳納通行年費,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繳納,由車主自主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通行年費的,在優惠期內按十個月優惠計征。”修改為:“本市的機動車輛,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繳納,由車主自主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通行年費的,在優惠期內按十個月優惠計征。”
《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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