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制度(修訂稿)

《珙縣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制度(修訂稿)》是2016年珙縣縣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珙縣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制度(修訂稿)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幫扶,及時有效幫助特殊困難民眾解決實際問題,結合實際運行情況,特修訂珙縣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制度。
一、特殊困難民眾醫療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1.城鄉低保家庭、城鄉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難的城鄉居民;
2.城鄉低保家庭、城鄉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地中海貧血、腦癱、惡性腫瘤、紅斑狼瘡、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的0—18歲兒童(以下簡稱“重特大疾病兒童”);
3.城市“三無”、城鎮低保對象;農村五保、農村低保、農村精退人員、農村孤兒;
4.患有肺結核疾病的城鄉困難家庭。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1.住院幫扶。
⑴城鄉低保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員(其中重特大疾病兒童除外),醫療費用按當年度各種政策報銷救助後,個人承擔費用在1—3萬元(不含3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1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3—5萬元(不含5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2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5000元。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幫扶資金總額不超過5000元;
⑵城鄉低保以外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員(其中重特大疾病兒童除外),醫療費用按當年度在各種政策報銷完後,個人承擔費用在3—5萬元(不含5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1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5—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2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3000元。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幫扶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元;
⑶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重特大疾病兒童醫療費用,在享受當年度各種報銷及救助政策之後,同時享受以下政策:個人承擔費用在1—3萬元(不含3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2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3—5萬元(不含5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4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5—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發放住院幫扶資金6000元;個人承擔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上的,發放住院幫扶金10000元。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幫扶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0元;
2.資助參保參合。
資助城市“三無”、?>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農村五保、農村低保、農村精退人員、農村孤兒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標準為個人參保參合繳費總額的100%,原則上按原渠道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不足時由特殊困難民眾救助幫扶資金解決。
3.門診幫扶。
肺結核患者的城鄉困難家庭,對一般肺結核患者一年可享受不超過500元的門診費幫扶;對耐多藥肺結核患者一年可享受不超過15000元的門診費幫扶(不按照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結核病定點醫院要求進行規範診斷治療的不享受此幫扶政策)。
(三)幫扶程式。
1.住院幫扶程式。
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相關證明複印件及住院醫療費用正式票據複印件、醫保或新農合報銷依據、商業保險報銷、其它救助情況證明、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城鄉低保家庭以外人員及家庭)——縣醫保或新農合管理中心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民政局,下同)審批並通過銀行轉帳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2.資助參保參合程式。
鎮(鄉)報參保參合人員名單——縣民政及相關部門審核——縣民政局直接將所需資金劃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指定賬戶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指定賬戶,由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統一辦理參保參合手續。
3.門診幫扶程式。
肺結核患者治療療程結束後,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各級肺結核定點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所在地鎮鄉(中心)衛生院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肺結核規範治療證明及醫療費用正式票據、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城鄉低保家庭以外人員及家庭)——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帳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二、特殊困難民眾生活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1.因病或因突發事件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低保家庭和城鄉低收入家庭;
2.獨生子女死亡或喪失勞動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鄉低保、城鄉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失獨家庭”);
3.年滿18周歲的全日制在讀孤兒(以下簡稱“成年在讀孤兒”)和因父母一方身亡或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期間,另一方失蹤,未履行撫養義務,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困境兒童”);
4.因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子女無能力履行贍養義務且無其它生活來源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鄉低保家庭、城鄉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困境老人”);
5.居住特別偏遠高寒、生存條件極為惡劣造成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低收入家庭;
6.城鄉低保、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中因有愛滋病患者、戒毒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釋人員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1.因病或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其中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低保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800元,城鄉低收入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500元;
2.失獨家庭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其中城鄉低保家庭發放生活幫扶金1200元,城鄉低收入家庭發放生活幫扶金1000元;
3.困境兒童每月發放生活幫扶金150元,成年在讀孤兒每月發放生活幫扶金300元;
4.困境老人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其中城鄉低保家庭中的困境老人發放生活幫扶金800元,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老人發放生活幫扶金500元;
5.居住特別偏遠高寒、生存條件極為惡劣造成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家庭,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其中城鄉低保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800元,城鄉低收入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500元;
6.因有愛滋病患者、戒毒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釋人員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原則上每年幫扶一次,其中城鄉低保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800元,城鄉低收入家庭每戶發放生活幫扶金500元。
對符合多項特殊困難民眾生活幫扶措施的困難民眾,原則上只享受其中生活幫扶標準最高一項,不重複享受。
(三)幫扶程式。
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相關證明複印件及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城鄉低保家庭以外人員及家庭)——縣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帳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三、低收入殘疾人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1.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珙縣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3—4級殘疾人;
2.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珙縣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1—2級重度殘疾人。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1.生活幫扶: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3級殘疾人發放困難幫扶金每人每年400元,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4級殘疾人發放困難幫扶金每人每年300元;
2.資助參保參合:城市重度殘疾人參保按原渠道解決。農村低收入家庭中的1—2級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個人繳費標準全額給予補助。
(三)幫扶程式。
1.生活幫扶程式: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低收入證明及相關複印件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縣殘聯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2.資助農村重度低收入殘疾人參合程式: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低收入證明及相關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初審、公示——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縣殘聯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直接將所需資金劃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參合指定賬戶,由新合辦統一辦理參合手續。
四、特殊困難民眾教育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1.年滿18周歲的全日制在讀孤兒;
2.城鄉低保家庭中就讀普通高中、全日制大學的在校學生(不含普高自主擇校學生、職中學生、中專學生、成人類大學學生)。
3. 居住特別偏遠高寒、生存條件極為惡劣的低收入困難少數民族家庭子女就讀珙縣內普通高中、全日制大學在校學生(不含普高自主擇校學生、職中學生、中專學生、成人類大學學生)有困難的。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1.年滿18周歲的全日制在讀孤兒(未享受免學費資助的)按就讀學校學費收費標準進行補助;
2.城鄉低保家庭中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未享受學費資助的)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標準進行學費補助,在大學就讀的學生(未享受免學費資助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進行學費補助。
3. 居住特別偏遠高寒、生存條件極為惡劣的低收入少數民族家庭子女就讀珙縣內普通高中有困難的(未享受免學費資助的)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就讀全日制大學有困難的(未享受學費資助)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
(三)幫扶程式。
當事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在校證明、收費依據等相關證明複印件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所在學校審查——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教育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五、特殊困難民眾住房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1.未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因重大疾病或突發事件造成住房嚴重困難需租住房屋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共同生活人員未納入戶籍管理,住房特別困難的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
2.因自然災害(如洪災、風雹、土石流等)或其他原因(如火災等)導致自住房屋損毀需要重建的農村低保家庭。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1.未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住房困難的:城市低保家庭每年發放住房租賃補貼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發放住房租賃補貼500元;
2.自住房屋損毀需重建的:農村低保家庭每戶補助3000元;
3.全額資助農村低保家庭、散居五保對象參加農房保險。
(三)幫扶程式。
1.住房幫扶程式:當事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因特殊原因而導致住房困難等相關證明材料、租房協定、自建住房的新舊照片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城市低保家庭以外人員)——縣住建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2.資助參加農房保險程式。
鎮(鄉)人民政府提供幫扶對象名單——縣民政局對幫扶對象名單審核——鎮(鄉)人民政府張榜公示——縣民政局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縣幫扶辦直接將所需資金劃入保險公司指定賬戶,由保險公司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六、特殊困難民眾死亡撫慰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因自然災害、火災(未購買商業保險),車禍(肇事方無賠償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員死亡的城鄉低保家庭和城鄉低收入家庭。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城鄉低保家庭按死亡1人給予5000元的標準進行撫慰;城鄉低收入家庭按死亡1人給予3000元的標準進行撫慰。
(三)幫扶程式。
死亡人員家屬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相關證明複印件、火化證明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交通事故提供交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城鄉低保家庭以外人員)——縣相關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七、特殊困難民眾護理補貼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中的失能(癱瘓),半失能(半癱瘓)人員。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中的失能(癱瘓)人員每月發放護理補貼200元;半失能(半癱瘓)人員每月發放護理補貼100元。
(三)幫扶程式。
當事人或供養機構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相關證明複印件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民政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八、特殊困難民眾就業幫扶制度
(一)幫扶對象。
城鄉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或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幫扶措施和標準。
城鄉低保家庭中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或靈活就業的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貼。
(三)幫扶程式。
當事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繳納社保的依據、相關證明複印件及縣、鎮鄉農村信用社賬號複印件)——鎮(鄉)人民政府核實、張榜公示並填報《特殊困難民眾專項幫扶審批表》——縣人社部門審核——縣救助幫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通過銀行轉賬到鎮(鄉)人民政府專戶,由鎮(鄉)人民政府通過打卡發放。
本制度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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