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紙謬誤

玻璃紙謬誤是說如果原商品生產者本身就是壟斷者,則漲價後企業無利可圖並不一定意味著這些替代品對原商品構成競爭壓力。因此,把這些替代品包含在相關市場範圍內並不恰當,這樣會誇大相關市場的範圍,而低估在位企業的市場勢力。[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玻璃紙謬誤
  • 外文名:Cellophane fallacy
  • 作用1:誇大相關市場的範圍
  • 作用2:低估在位企業的市場勢力
來源,總結,

來源

1956年美國訴杜邦公司案是市場界定的一個典型案例,美國政府稱杜邦公司生產的玻璃紙占據美國玻璃紙包裝材料市場的75%,並依靠這一優勢地位對州際貿易進行壟斷,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而杜邦公司辯稱,玻璃紙屬於“靈活包裝材料”的一種,杜邦公司的玻璃紙只占所有軟質包裝材料市場的17.9%,因此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法院認為,軟質包裝材料之間的物理性能的差異並不意味著此類包裝材料不應包括在同一相關市場中。相關產品市場包括具有“其生產目的的合理的可替換性所考慮的價格、用途和質量”的所有產品。大量的軟包裝材料如鋁箔、石蠟紙等與玻璃紙在用途上具有合理的可替換性。只要玻璃紙的價格略微下降,就會有相當數量的其他軟質包裝材料的顧客轉向玻璃紙市場,因此在該案中的相關產品市場是一個包括各種軟質包裝材料在內的寬泛的市場。但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受到了廣泛的批評,原因在於實際上這樣替代是錯誤的。因為杜邦公司壟斷了玻璃紙市場,已經長期享有超競爭的利潤,在現行的價格上漲價,產品的可替代性非常強。玻璃紙需求彈性高的原因不在於產品的可替代性,而在於已經實施的壟斷價格。

總結

因此,這也正說明杜邦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不是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個案例也被稱為“玻璃紙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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