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韓深

王韓深

王韓深,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義烏市。曾任義烏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社區建設辦主任、規劃局黨組書記。

2015年年2月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同年8月被提起公訴。2016年6月,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2017年2月9日,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王韓深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韓深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65-04-19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裁定,

人物履歷

歷任義烏市後宅街道黨工委書記,義烏住建局書記、局長,城鄉新社區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義烏市政府黨組成員、義烏市社區建設辦主任、規劃局黨組書記等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年2月,因涉嫌受賄犯罪,王韓深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據都市快報訊息,上周(2015年8月),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對原義烏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社區建設辦主任、規劃局黨組書記王韓深以涉嫌受賄罪向金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檢察院發布訊息,經該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義烏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王韓深受賄一案,經金華市金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韓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到2009年間,被告人王韓深在擔任義烏市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及義烏市後宅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等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52.902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被告人王韓深退出贓款人民幣46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韓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執行裁定

2017年2月9日,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發出執 行 裁 定 書:申請執行人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與被執行人王韓深受賄罪一案,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09月01日立案執行。該案執行標的為罰金100萬元,已執行26995元。在執行過程中,金東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將被執行人王韓深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金東區人民法院通過法院“點對點”銀行查詢系統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通過義烏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與他人共有的不動產,金東區人民法院進行了查封;通過車輛管理所查詢,未發現有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現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執行。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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