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平(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主任)

王華平(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主任)

王華平,男,漢族,1973年1月出生,江蘇南通如皋人,研究生文化,199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

2019年4月19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受賄一案。

2019年7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華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王華平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華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如皋
  • 出生日期:1973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處長。
2010年11月——2011年01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秘書一處處長;
2011年01月——2011年0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1年03月——2014年01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4年01月——2014年10月,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2014年10月——2018年05月,湖南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8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南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王華平同志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30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湖南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華平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利用秘書身份形成的便利條件,拉關係、打招呼,插手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嚴重破壞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巨額禮金,頻繁出入私人會所,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錢款和車輛,並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管家式生活服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王華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是典型的“兩面人”;與私營企業主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沉迷於奢靡享樂之風,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知止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華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19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華平利用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處長、黨組成員、副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所具有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籌建、企業經營、購銷產品、貸款審批、項目承攬、項目審批、項目容積率調整、工程款撥付、人事調整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735.89萬餘元、港幣20萬元、美元2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王華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華平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民眾90餘人旁聽了庭審。
鑒於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原黨組書記、主任王華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華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王華平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王華平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處長、黨組成員、副主任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湖南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所具有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籌建、企業經營、購銷產品、貸款審批、項目承攬、項目審批、項目容積率調整、工程款撥付、人事調整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4735.89萬餘元、港幣20萬元、美金2萬元。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華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王華平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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