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軍(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王毅軍(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王毅軍,男,漢族,1959年6月出生,安徽桐城人,研究生學歷。1977年3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9年1月16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毅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王毅軍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9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90萬元;對王毅軍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毅軍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桐城
  • 出生日期:1959年6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獲刑,

人物履歷

1977.03—1979.09,太平縣焦村公社峰景大隊知青;
1979.09—1982.01,安徽勞動大學政治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生;
1982.01—1983.07,安徽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生;
1983.07—1984.02,銅陵財經專科學校教師;
1984.02—1992.04,銅陵市委講師團教員、講師;
1992.04—1994.01,銅陵化工集團宣傳部理論科副科長、科長;
1994.01—1996.12,銅化集團公司合成氨廠黨委書記、紀委書記;
1996.12—1998.12,銅化集團公司合成氨廠黨委書記
(其間:1997.10-1998.05,參加安徽省委組織部、省經貿委、省人事廳、省教委舉辦的高級工商管理任職資格培訓班學習);
1998.12—2001.12,銅陵市經貿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1.12—2002.05,銅陵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企業改革辦主任、市重點工程協調辦主任;
2002.05—2005.01,銅陵市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兼市企業改革辦主任、市重點工程協調辦主任(其間:2000.09—2003.07,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01—2005.03,銅陵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03—2007.07,銅陵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7.07—2012.07,銅陵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2012.07—2016.02,銅陵市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
2016.02—2017.9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25日,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毅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職務

2017年9月19日,銅陵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王毅軍辭去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毅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毅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並參加公款吃喝,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自己提拔電話拉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品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借款給私營企業;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擅自決定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王毅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無視黨紀國法,行為底線全面失守,特別是被提拔到重要經濟工作領導崗位後,大搞權錢交易、利益交換,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毅軍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銅陵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毅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毅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毅軍,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銅陵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違規提供貸款擔保,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毅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王毅軍王毅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縣長,銅陵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現金338萬元、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購物卡以及價值人民幣1855元的吸塵器,總計折合人民幣383.1855萬元。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29757.198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各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毅軍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獲刑

2019年1月16日下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毅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王毅軍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9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90萬元;對王毅軍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縣長、銅陵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3.1855萬元。王毅軍在擔任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2.9億餘元。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王毅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200萬元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王毅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王毅軍能夠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王毅軍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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