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天津市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志忠(天津市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志忠,男,漢族,1953年3月生,天津市人。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函授學院工業經濟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2015年4月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2015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2018年11月5日,天津市一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王志忠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志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3年3月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雙開處分,主要案件,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69.08—1980.07 天津市木箱二廠工人班長
1980.07—1981.08 天津市木箱二廠車間主任
1981.08—1983.04 天津市木箱二廠生產股長
1983.04—1984.01 天津市木箱二廠辦公室主任
1984.01—1985.08 天津市木箱廠二廠副廠長
1985.08—1989.11 天津市木箱二廠黨支部副書記、廠長(其間:1985.09—1988.06在中國人民大學函授學院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9.11—1990.07 天津市膠合板廠黨委副書記、廠長;
1990.07—1995.12 天津市福津木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5.12—1997.11 天津市木材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市福津木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市人造板廠黨委書記、廠長;
1997.11—1999.04 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1999.04—2010.09 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其間:2000.09—2000.11在天津市委黨校第四十三期進修一班學習);
2010.09—2011.05 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1.05—2015.04 天津物產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天津市第十二屆政協委員

人物榮譽

先後獲得2009年全國“五一勞動”獎狀,1992、1996年天津市勞動模範,1994年部級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12日,據天津市紀委訊息,天津市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志忠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志忠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對王志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志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壞,包養情婦。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王志忠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規矩,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其卻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收受錢財,生活腐化,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審議並報中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忠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察局報請市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主要案件

王志忠還收受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人民幣190萬元,通過物資集團所屬某公司將武長順控制的天津市某實業有限公司6000萬元投資款轉給某公司,變相為該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提供擔保。為感謝王志忠的幫助,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前,武長順先後四次委託其親屬張某某分別在本市兩家酒店送給王志忠現金總計190萬元,王志忠均予以收受。
2016年7月,中紀委網站《懺悔錄》推出了天津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志忠的案件和懺悔,並用“從車間工人到世界500強一把手再到階下囚”總結了王志忠的人生軌跡。

一審宣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008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志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王志忠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可以減刑。本院綜合考慮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檢察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王志忠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不變(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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