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居卿(北宋官吏)

王居卿(北宋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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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居卿,字壽明,登州蓬萊人。曾擔任天章閣侍制,市易司都提舉,為新黨要人,在領導市易司改革市易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也以治河聞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居卿
  • 字號:壽明
  • 籍貫:登州蓬萊人
  • 職位:市易司都提舉
  • 政治傾向:新黨
人物簡介,生平經歷,鹽鐵判官,知揚州,任職京東路,任職河北路,進入中央,市易法改革,晚年經歷,存世著作,人物評價,

人物簡介

王居卿,字壽明,登州蓬萊人,嘉祐年間進士。轉官後,歷任福清知縣、齊州知州,後升任夔州路提舉刑獄公事,又轉任京東東路提舉刑獄公事。京東提刑任上,王居卿上言:“天下官酒務皆令作連灶,以省薪蘇。”朝廷從之,畫圖頒於天下,被司馬光等舊黨攻擊“營利”。

生平經歷

鹽鐵判官

之後調入中央,在三司鹽鐵部擔任鹽鐵判官。任上,建言那些將貨物運到北方邊境販賣的商人,可以聽任他們將軍需物資送到邊境,換取作為免稅憑證的“長券”。到了邊境的交易場所,將貨物和長券一併提交給稅務部門。如此實現公私兩便。

知揚州

熙寧七年(1074年),調出中央,擔任揚州知州。王居卿在揚州,適與孫洙蘇軾相會。蘇軾此行乃離開杭州,前往密州就任。居卿置酒,曰:“‘疏影橫斜水清淺,暗香浮動月黃昏’,此和靖《梅花》詩,然而為詠杏花與桃李,皆可用也。”東坡曰:“可則可,恐杏花與桃花不敢承當。”一坐為之大笑。
此時,蘇軾又與王居卿和詩,有《平山堂次王居卿祠部韻》。
王居卿任揚州知州時間沒有超過一年,就因升遷離開揚州了,由章岵繼任。

任職京東路

後改任權京東路轉運副使。其後升任京東東路轉運使,權知青州。黃河貫穿青州城中,苦泛溢為病。熙寧十年(1077年)六月,居卿修州城,緊貼著城牆樹立起飛梁,在飛樑上設樓櫓,在黃河南岸建吊橋,按時開啟和關閉,人們都頌揚王居卿的才智。
任上,與青州知州趙抃多有相和,如《次韻王居卿提刑游雲門山》、《次韻王憲表海亭賞雪》、《次韻王憲中秋不見月》、等篇。熙寧五年(1072年)閏七月,趙抃入蜀,分別時和有《再有蜀命別王居卿》。
青州民楊和真自熙寧六年(1073年)起傳習妖教,居卿失察。元豐二年(1079年)七月十三日,王居卿與他的三位前任一道,各被罰銅三十斤。

任職河北路

河北路,任河北轉運使。河北黃河沿線水患嚴重,元豐元年(1078年)在澶州曹村決堤。王居卿改變原本堵塞的辦法,立軟橫二來遏制怒流,疏通水路,“不與水爭”。而事後獎賞之時,王居卿不欲自陳己功,以致被漏賞。因此,御史中丞蔡確請求朝廷對王居卿所置橫埽之法加以驗定,如確實奏效,應令都水監加以推廣,並對王居卿予以重賞,朝廷獎賞他治水的功績,將橫埽之法收入“都水法”中,供後世治水者參考。宋神宗還下令將此法寫入靈津廟碑。
元豐四年(1981年)九月,河北都轉運使王居卿,乞自王供埽上添修南岸,於小吳口北創修遙堤,候將來礬山水下,決王供埽,使河直注東北,於滄州界或南或北,從故道入海。

進入中央

召拜三司戶部副使、提舉市易司,擢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
元豐元年九月,刑部郎中、都提舉市易王居卿獲賜紫章服。

市易法改革

王居卿進入朝廷後,著手進行市易法改革。原本市易結保賒請之法門檻較低,適用於沒有抵當財產的賒貸者,三人結保即可賒請錢物,20%的利息也合情合理,普通百姓自然“無不願請”。由於事關緩急之需,請領之時往往難以顧及之後的償還能力,這樣無形中也給官方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與壓力,造成“積累數多,實送納不得”。
元豐元年(1078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以百姓借貸多不能償還而建議改制。於是,結保賒貸模式罷去,一律採取契書、金、帛等抵押模式,並適度降息(由原來的二分降至一分半,再降至一分二厘),無抵押者不再給予貸款。貸款不及一年的,按照月份收取利息。利息可以全部用錢支付,也可以物貨兼給。被稱為“抵保賒請”之法。
元豐二年(1079年),詔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其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元豐三年(1080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說,“逋負益眾”成了當時不能不面對的基本問題,“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能償,公錢滯而不行,欠戶有監錮之患”。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
王居卿所言市易法的三條內容,前二條是放貸方式,屬贏利性經營。第三條是促進商貨通流,平抑物價。在理論上,貿遷物貨“出入不失其平”,從政府財政的視角分析,與常平倉法的功能類似,基本屬非贏種性經營。

晚年經歷

元豐三年(108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王居卿免於被追回官官銜,但被勒令停職,聽以贖論。失保明被劾也。
其後,又先後擔任秦州知州、太原知府(元豐五年正月至元豐六年八月)。在六十二歲時去世。

存世著作

《全宋文》收錄奏章三篇:《言市易務賒請法奏》、《乞權住河東路諧司糴買奏》、《乞不許流外人充縣尉奏》

人物評價

《宋史·列傳第九十》:居卿俗吏,特以言利至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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