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斌(新疆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王學斌(新疆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王學斌,男,漢族,山西交城人,1957年7月15日出生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1974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金融專業研究生,高級會計師。曾任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新疆自治區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第一監事會主席。

2016年11月違紀被查。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2017年7月21日被開除黨籍並取消其退休待遇。2018年9月29日烏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4日,新疆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學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新疆伊寧市
  • 出生日期:1957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金融專業研究生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74.09-1976.10,下農村再教育;
1976.10-1981.10,克拉瑪依採油三廠團委幹事;
1981.10-1983.01,軍區八一印刷廠工作;
1983.01-1994.03,自治區財政廳企業處、工交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4.03-1997.08,自治區國資局評估管理中心主任;
1997.08-1999.09,自治區國資局企業處處長;
1999.09-2002.05,自治區財政廳擔保公司總經理;
2002.05-2004.10,自治區國資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4.10-2005.02,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處長;
2005.02-2006.05,自治區投資公司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國資委原職不變);
2006.05-2012.06,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自治區二類企業正職);
2012.06-2014.11,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自治區一類企業正職);
2014.11-2016.02,新疆自治區國資委第一監事會主席(廳長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學斌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2017年7月21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學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學斌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打探案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操辦女兒婚禮斂財;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消費卡,接受私營企業主旅遊安排和宴請;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利用職權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王學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利用職權藉機斂財,大搞利益輸送,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學斌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學斌犯受賄罪一案,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新01刑初21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學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沒收王學斌犯罪所得2590732元中已退繳贓款及孳息2527766元,繼續追繳其餘未退繳贓款孳息62966元及變賣北京市一套房產的贓款及孳息250萬元,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王學斌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2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王學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原判根據王學斌受賄數額、如實供述等情節,在量刑時已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王學斌(新疆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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