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倫業

王倫業

王倫業於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

20世紀70年代初,已經30多歲的王倫業返回了中國,回國後在廣西扶綏縣一個林場工作,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

販運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倫業,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目前,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而王倫業也剛剛年滿75周歲。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

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處獲悉,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倫業
  • 別名:老鬼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越南
  • 出生日期:1940年3月3日
  • 罪名:走私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 死刑覆核
  • 死刑覆核焦點:死刑覆核75歲搭上免死線引關注 
  • 75歲第一案:“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 
  • 王倫業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 
人物介紹,免死線,執行死刑,無期徒刑,不適用死刑,

人物介紹

王倫業今年75歲,根據判決書的確認,他於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
20世紀70年代初,已經30多歲的王倫業返回了中國,回國後在廣西扶綏縣一個林場工作,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

免死線

新華網、人民網報導《二審被判死刑時74歲進入死刑覆核階段75歲 毒販能否搭上“免死線”引關注
販運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倫業,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目前,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而王倫業也剛剛年滿75周歲。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動”擒獲七旬毒販
王倫業今年75歲,根據判決書的確認,他於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倫業的一些親屬告訴京華時報記者,20世紀70年代初,已經30多歲的王倫業返回了中國,回國後在廣西扶綏縣一個林場工作,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
退休後,王倫業開始販賣海洛因,他在販毒圈中被稱為“老鬼”,主要充當的是“中間人”的角色,也就是當有人需要毒品時,他從越南“進貨”,買家到東興市交易,吃差價賺錢。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據媒體當時的報導,這一案件由於涉及的毒品數量大,屬於重大案件,公安部對此案掛牌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
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
根據警方的調查,王倫業從2011年就開始了販毒活動。他與陳華慶、鐘日貴、王武等人組成一個販毒集團,採用單線聯絡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網路,多次向越南女毒販“阿玉”購買毒品海洛因,然後僱請他人運到廣東湛江或海南三亞販賣。在這個販毒團伙中,王倫業扮演的是“中間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訂單”之後,他從國外“要貨”,讓買家帶現金到東興交易,他從中吃差價。
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抗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覆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對這起案件進行覆核。
北京謝通祥律師受委託,擔任了王倫業的辯護人。謝通祥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倫業已經年滿75周歲,案件進入到了死刑覆核階段。謝通祥認為,在刑事訴訟法裡,死刑覆核被列為特別程式,但依然也在“審判”這一章節里。所以死刑覆核也應看作是審判的一種。
□專家觀點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一審、二審獲刑時並未年滿75歲的王倫業,能否在死刑覆核階段因為年邁而保命?帶著這些疑問,記者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他們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的死刑覆核程式,基本都涉及了實質的案件審理,因此應該屬於審判。
受訪對象: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
75歲不適用死刑出於人道主義
4月8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
據趙秉志分析,刑法第49條的“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是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年滿75周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髮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趙秉志說,刑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對已滿75周歲的老年犯罪人採取的是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但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趙秉志說,這一規定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考慮到已滿75周歲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對於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不需也不宜對其適用死刑。這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二是考慮到部分已滿75周歲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對其適用死刑,難以維護公平正義。這是立法的一種權衡。
死刑覆核程式應屬“審理階段”
談到“審判的時候”這個問題時,趙秉志說,這是指案件被起訴至法院後的審理階段。
那么“審理階段”都包括哪些?趙秉志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很多,不僅包括一審、二審程式,還包括死刑覆核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程式)。考慮到適用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時原判決已經生效且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刑罰的執行,因此刑法第49條所稱“審判的時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判決生效前的期間。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覆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審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案件仍處於“審判”的過程中。
趙秉志表示,在死刑覆核期間,如果被告人已年滿75周歲,那么當然也屬於“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則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中,王倫業在死刑覆核期間已年滿75周歲,且不屬於“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應對其不適用死刑。
受訪對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覆核是否屬於“審判”有待明確
4月9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案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據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覆核是一項特別程式,各省高級法院曾賦予對一些犯罪的死刑覆核權。但2007年1月1日,死刑覆核已被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訴訟法的編列中,死刑覆核程式被編列在第三編第四章,也就是“審判”這一編中。單從字面意思理解,死刑覆核就應該屬於審判的範疇。
刑訴法還規定,最高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而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覆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洪道德認為,這些程式要求實際上就是在審理案件,也自然就屬於審判的範疇。
洪道德指出,近年來,最高法還曾就死刑覆核案件開庭審理。除了開庭審理,對於不核准死刑的,做出了撤銷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或者直接進行改判。這就是更為直接且明確的審判。因此,死刑覆核應該屬於審判的範疇。之所以專門設定死刑覆核程式,就是為了確保不出錯,達到百分百的正確。
洪道德表示,王倫業的案件事實已經沒有爭議,但卻面臨年齡達到了刑法第49條規定的75歲,焦點就在於死刑覆核是否屬於審判的範疇,這起案件也應該是國內首例75歲面臨死刑覆核的案件,出現了刑訴法和刑法重合的情況,最終的核准結果如何,還有待於最高法的決定。

執行死刑

人民網報導《75歲老毒販 該不該執行死刑?》(摘要) 
原標題:75歲毒販 該死?該活?
今年3月3日,在法院判決中被註明化名為“老鬼”的王倫業已滿75周歲。對王倫業來說,度過這個生日意味深長。因為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審判階段對已滿75周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因此,已被終審判處死刑的王倫業有了一線生機。
但是,由於我國是兩審終審制,而王倫業又是第一個被判死刑後尚在覆核階段,卻達到75周歲的人,對他是否適用死刑引發爭議。記者今天獲悉,王倫業律師謝通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申請,請求對“審判階段”是否包括死刑覆核階段作出立法解釋。
案發: “老鬼”涉毒 被判死刑
王倫業出生在越南,屬於越南歸僑。此次涉案,他是在廣西受審的。據廣西當地媒體對案情的報導,受審之時,頭髮花白的林場退休工人王倫業格外引人注目。法院審理查明,從2011年開始,王倫業與陳華慶、鐘日貴、王武等人組成一個販毒集團,採用單線聯絡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網路,向越南女毒販“阿玉”購買毒品海洛因,然後僱請他人運到廣東湛江或海南三亞販賣。
2012年1月28日,陳華慶等人籌集了95萬元,指使鐘日貴攜帶現金交給王倫業進行毒品交易,王倫業向“阿玉”購買了十多塊海洛因。將這批毒品從國外走私入境後,王倫業花錢僱請王武用機車進行運輸、交易。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王武被警方當場人贓俱獲,繳獲毒品12塊,淨重4221.9克。
廣西高院經審理,於去年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王倫業被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而根據法律規定,這一結果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變化:
判死刑時未滿75 核准期間過75歲生日
“原判決確定的王倫業出生日期是1940年3月3日,那么從今年3月3日以後,他就超過了75周歲,《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那么,對王倫業還能適用死刑嗎?”謝通祥律師提出疑問。
這樣的案子並無前例可循。其實,爭議的焦點就在於如何界定“審判階段”。
謝通祥認為,“審判的時候”應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立法原意之所以沒有規定犯罪時而規定為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就是考慮到被告人在犯罪時未滿75周歲,即使到了審判階段年滿75周歲,也是不能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這一規定是符合國際公約要求的。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及相關決議均倡導和要求成員國應在刑法中規定可判處和執行死刑的最高年齡是75周歲以下。
據了解,此前,司法機關已經對“審判階段”作過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
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在現實中,有的孕婦尚未進入審判階段,就在被羈押的過程中流產或分娩。根據最高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年3月18日實施)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1998年8月13日實施),對“懷孕”與“審判時”作出了擴大解釋,即行為人在羈押期間無論自然流產、人為流產、順產、剖宮產均可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對其不能適用死刑。
建議:
審判的時候是什麼時候 人大應作立法解釋
謝通祥律師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因為《刑法修正案(八)》是全國人大作出的,根據《憲法》第67條、《立法法》第42條之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具有立法解釋權,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在申請中,謝通祥提出自己的意見。他認為,應從立法原意的角度適用和理解刑法條文,將“審判的時候”是否為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理解為“一審、二審或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時均可”較為適宜。
“從立法體系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名稱為審判,其中第四章節為死刑覆核程式,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死刑覆核就屬於審判程式。”
謝通祥舉例說,《最高院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九條規定:覆核終結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從該條文中所用“宣判”一詞可以得出結論:覆核死刑案件實際上是在從事審判活動。
其實,在最高院對孕婦的“審判階段”作出擴大解釋前,就有學者提出擔憂,即在實踐中是否會出現孕婦因個人意志及身體以外的原因被流產,而導致在審判時不是孕婦,從而被判處死刑?
而對於最高院應否核准已滿75周歲的案犯死刑,謝通祥也提出一個法律上的漏洞。他舉例說,如果王倫業現在犯個任意的罪行,根據相關法律,必須重新開庭審判,追究其新罪,並和原判合併作出處罰。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他現在已經滿75周歲,不能適用死刑,只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
“我們是否需要付出荒謬的代價,才能達成對75周歲老人在死刑覆核階段也不能適用死刑的共識?”
謝通祥律師表示,按照刑法規定,對75歲以上老人不適用死刑,但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實際服刑期限最少在15年,服刑期滿後最少達到90歲,對於老年人來講,懲罰力度已經足夠,懲罰的目的已經實現。

無期徒刑

人民網報導《74歲獲死刑覆核時滿75歲 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王倫業
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其時年74歲。近日,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處獲悉,他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時”,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7旬老人販毒被判死刑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屬於特大跨國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此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偵辦之初公安偵查人員即全程跟蹤錄音、錄像取證。
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根據判決書,王倫業出生在越南。據媒體報導,其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決書顯示“王倫業、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倫業負責從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販賣給陳慶華,並僱請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僱請越南人阿城從越南將毒品帶到北崙河中越邊境交給王武,直接負責並聯繫鐘日貴到指定的地點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抗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覆核是否屬於”審判時”惹爭議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覆核階段,而彼時王倫業已年滿75歲,這是否屬於刑法中“審判時”,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王倫業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近日,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通祥謝修志表示,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此前法學界爭論死刑覆核性質問題,有行政審批說等觀點,該觀點認為死刑覆核階段不屬於“審判時”。而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不同意“行政審批”說,他認為,審判時取決於什麼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覆核”是法定的、必須的程式。如果死刑覆核沒有結束,實際上判決就無法生效,所以覆核階段理應是“審判時”。該案的生效,將對今後的類似案件有判例效應。

不適用死刑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央廣網《毒販終審時已滿75周歲 最高法依法不適用死刑
央廣網北京8月27日訊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他當時74歲。今天,他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王倫業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典型意義,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嚴相濟,少用、慎用死刑的原則。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水蛇”。據媒體報導,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出生在越南,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被警方一舉抓獲,毒品被當場繳獲。二人被認定為主犯,2013年5月28日,被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其餘被王倫業僱傭參與走私販毒的王武等人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抗訴後,2014年6月,廣西高院維持原判,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這樣一起毒品犯罪死刑覆核案,在死刑覆核階段出現轉機的機率非常小。而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卻發現,王倫業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均顯示他出生日期為1940年3月3日,他被抓時已年滿72歲,獲得死刑時74歲,死刑覆核階段,王倫業到了75歲。律師正是以年齡為突破口。
謝通祥:代理王倫業案件以後,我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多次當面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合議庭法官溝通,我們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死刑覆核屬於審判程式,王倫業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周歲屬於不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之後我們書面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書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同時把我們的律師意見交給了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還書面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監督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王倫業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分析,死刑覆核程式在我國訴訟法中,是個特別的程式,雖然有行政審核色彩,但根本還是刑事訴訟程式:
陳衛東:因為死刑案件一審、二審,它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那么死刑覆核程式對於死刑案件而言才是最終生效的裁定,所以在這個關口上,如果已滿75周歲,就依法應當作出改判的判決。從實體法也好,程式法也好,都是符合法定的精神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分析,最高法的判決體現了立法本意。
趙秉志:不管你犯罪時是多大年齡,但是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出於我們傳統和現代文化,會給老年人可以說是一種人道關懷,只要不是特別特別嚴重的犯罪,給他們死刑之外的應有的懲罰,已經足以。他們所剩的生命時間也不多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判處他死刑,應該說是特殊人群嚴格控制死刑,這是一個鮮明的體現。
對王倫業的改判是不是對這類罪犯的寬縱?趙秉志分析:
趙秉志:這種網開一面並不是說法網開了,而是最嚴厲的懲罰免除了,而應有的刑事責任追究,其他的刑罰並沒有免除,因此並不是對他們的一種寬縱。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案具有參考意義。
趙秉志:對於特殊群體在適用死刑上首先禁止適用,包括未成年人,包括老年人,這是我們國家逐步限制、減少、全面廢止死刑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聯合國公約的一個倡導,也是很多國家在限制減少死刑的道路上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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