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處理辦法(暫行)

玉溪市“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處理辦法(暫行),目的是妥善處理民眾投訴,維護民眾利益,條例數是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處理辦法(暫行)
  • 外文名:Yuxi city "politics faddish wind hot line" masses complaint handling approach (Provisional)
  • 目的:妥善處理民眾投訴,維護民眾利益
  • 條例數:十九條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雲南省玉溪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使《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切實維護民眾利益,推進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政府糾風辦、市廣電局和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單位聯合開辦的《政風行風熱線》欄目受理的民眾投訴。
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民眾投訴時應遵循民眾利益無小事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及時便民原則、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受理範圍:
(一)違反教育收費政策,擅立項目收費或提高標準收費;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贊助費、建校費等;違背自願原則,強行收取服務性費用和代收費;通過學校搭車收費或變相攤派;
(二)在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索要或收受回扣、紅包;在醫療服務中亂檢查、濫用藥、亂收費或醫德醫風差;
(三)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巧立名目加重農民負擔、假劣農資坑農;
(四)企業違法排污、危害民眾健康;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
(五)違反公路基本無“三亂”的要求,越權設立公路站點(含流動點、堵漏點)、越權上路檢查、罰款、收費;
(六)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利用職權攤派發行;部門或行業違反規定統一著裝;
(七)違反《雲南省公務員八條禁令》;
(八)政風行風建設問題突出,辦事不公、作風粗暴、辦事效率低下;
(九)其它損害民眾切身利益,影響黨和政府形象的行為。
以上受理內容涉及到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的敏感問題要嚴格把關,按照內外有別的原則進行報導和處理。涉及敏感問題內容的只作記錄,不在電台或媒體公開批評報導。
第五條 《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處理,實行主管部門責任制和部門“一把手”負責制。廣播電台負責民眾投訴的登記並按時上報糾風辦;有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負責民眾投訴與諮詢的辦理和回復;糾風辦負責民眾投訴處理的協調和督辦。
第六條 《政風行風熱線》實行雙向承諾制。鼓勵民眾署實名投訴和反映問題,民眾對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政風行風熱線》對民眾署實名投訴和反映的問題必須答覆作出承諾。
第七條 廣播電台在播出《政風行風熱線》的同時,應安排專人錄製和記錄民眾投訴,填寫《政風行風熱線投訴情況登記表》。《政風行風熱線》欄目組應於受理民眾投訴當日通過傳真等方式將民眾投訴內容報送市政府糾風辦。
《政風行風熱線》平時受理的民眾投訴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處理《政風行風熱線》和市政府糾風辦轉辦的民眾投訴,並將該專門機構名稱及其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告知市政府糾風辦和《政風行風熱線》欄目組。
第九條 《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與諮詢實行限時辦結制。除在《政風行風熱線》節目中當場解答外,有關部門(單位)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收到《政風行風熱線投訴情況登記表》要在兩個工作日內落實辦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對一般性投訴,應於收到《政風行風熱線投訴情況登記表》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覆投訴人;
(三)對複雜疑難投訴,應於收到《政風行風熱線投訴情況登記表》次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覆投訴人;
(四)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必須向投訴人作出解釋,承諾辦理期限;
(五)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為按政策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必須書面向投訴人作出解釋。
上述回復應同時抄送糾風辦和《政風行風熱線》欄目組備案。
第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向民眾回復辦理結果,可採取當面回復或電話回復等形式。當面回復的,應由諮詢投訴人在反饋單上籤字,並註明滿意程度;電話回復的,應由經辦人作電話記錄,並在反饋單上註明投訴人滿意程度。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認為不能單獨辦理或不屬於本部門(單位)受理範圍的民眾投訴,應書面說明理由,並於兩個工作日內移交糾風辦。市政府糾風辦於兩個工作日內,依照職責分工或者協調有關部門協助辦理,或者轉其它部門(單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時限辦理。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受理《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後,轉本部門、本系統下屬單位辦理的,該部門(單位)應對其處理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要求處理《政風行風熱線》民眾投訴的部門(單位),糾風辦將向該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發出督辦通知;逾期不辦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糾風辦要適時通報各部門(單位)對民眾投訴的辦結情況,並定期通過電台、電視台和報社等傳媒公布各部門(單位)辦理民眾投訴的情況。
第十五條 在受理投訴中,要為投訴人保密,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辦理投訴中,涉及違紀違法的問題,要按相關程式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辦理,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諮詢投訴處理結束後,各部門(單位)應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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