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財政局,為州政府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徵收管理農牧業稅的職責。
3、取消政府性外債項目的篩選、立項、評估、論證的職責。取消初審、上報、承貸、轉貸、還貸並監督貸款使用的職責。
4、取消國有企業資產監管的職責,交由州經濟和商務委員會負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職責。
2.增加監督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職責。
3.增加州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責。
4.增加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三江源主體功能區建設,逐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和保障主體功能區建設。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主要職責

(一)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區域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區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預算、稅收、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擬定有關地方性財政規章、制度和具體規定,指導全州財稅工作。
(三)編制年度州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州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法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的工作。
(五)管理州級各項財政收入、州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財政預算內的其他收支;監督執行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監督預算外資金政策、法規的執行;管理和運用預算外資金,負責監督管理罰沒收入,並對各種罰沒收入的資格進行審核,負責對財會人員的業務管理。
(六)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轉讓和登記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七)辦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省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國家和省財政投入的科技三項費用;監督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八)管理州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管理。
(十)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運轉及維護社會穩定支出。
(十一)組織擬定並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三)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組織財政人才培訓。
(十四)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財政局共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工作會議的組織;研究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負責檔案、信訪、保密、政務公開、檔案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機關的勞資、人事管理和幹部培訓教育;負責局機關內部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綜合監督科。
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調控的建議;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辦理預算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參與全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廉租房保障的預算資金;承擔財政票據的領購和核銷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管理全州會計工作,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貫徹實施《會計法》,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組織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和再教育;負責監督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財政執法檢查;檢查反映財政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
三)預算科。
編制年度全州預決算草案;承擔州級預算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全州預算資金的分配和平衡;擬定預算外基金管理規章制度,審定匯總各部門的支出定額標準,管理部門預算指標;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擬定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總會計制度實施和核算工作;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核算劃撥;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編制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承擔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國債發行、兌付工作。
(五)行政事業科。
承擔州級行政、政法、教育、社會救災救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研究擬訂州級相關單位(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制定部門(單位)事業費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資金管理、到位、使用、績效考核情況;對部門和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擬定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增值和資產的界定、登記、轉讓進行管理;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管理;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經濟建設科。
承擔州級交通、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承擔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改組中涉及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編制三江源主體功能區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擬定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制度;負責國債資金管理;審核項目預決算,對項目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承擔區域協調發展和用於企業發展專項資(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七)農財科(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承擔州級農牧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預算管理執行工作;研究、執行財政扶貧、支農政策;擬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提出農口年度預算安排的建議;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監督農口資金管理、到位、使用、效益考核情況;審核單位預決算,對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協助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財務;指導縣級財政農口事業費管理工作。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審核管理;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八)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安排受理各縣、州直各單位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內的採購項目;根據採購人的委託,組織簽訂採購契約;負責監督和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人員編制

州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1為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