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代辦服務中心

玉屏侗族自治縣代辦服務中心是玉屏侗族自治縣政府主管的機構。

服務原則
(一)投資者自願原則
(二)無償服務原則
(三)一個視窗對外、全程跟蹤服務原則
(四)方便、公開、合法、效能、責任原則
二、服務範圍
對符合產業導向的利用外資和境內省外的招商引資項目(註:不含國家巨觀調控項目、[兩高一資]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等。生產性項目原則上固定資產總投資 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流通性項目原則上註冊實收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項目立項到項目開工、投產全過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供電、供水、消防、排水、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審批事項,投資者均可委託代辦服務中心代為辦理相關手續,並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全程代辦或部分代辦,特殊情況也可申請延伸代辦服務。對項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由投資者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代辦服務中心提供協助。
三、服務內容
(一)諮詢服務。向投資者提供辦理項目審批所需的申辦內容、責任單位、辦事程式、所需資料、收費標準、承諾時限、申報人的權利、監督投訴辦法等內容的諮詢服務,為投資者答疑解難。
(二)辦理縣級政府許可權內有關審批事項。跟蹤辦理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規劃、用地、環評、能評、消防、工商、稅務等審批手續;辦理其它審批事項。
(三)協助辦理超出縣級政府許可權的有關審批事項。
(四)對代辦項目實施跟蹤服務,將確定跟蹤的新進項目落實到專人,建立專門台賬,詳細記錄跟蹤項目的辦理進度、影響辦理進度的原因、各環節的辦理情況以及解決的問題。
(五)該中心還對新建、在建項目實施上門服務,組織專門人員深入到園區企業,主動上門對項目辦件進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賬項目,並對重點服務項目提前介入、主動對接,實行從簡、從快、優先辦理,確保項目建設健康、快速發展。
四、服務機構
(一)設立玉屏侗族自治縣“利用外資和招商引資項目代辦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辦服務中心)受理全縣招商引資項目代辦事項
(二)代辦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代辦事項的受理、交辦、催辦、督辦等工作;
2、負責協調處理代辦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3、及時告知投資者代辦結果;
4、對超出代辦服務中心職責許可權的代辦事項,按程式上報,並確定專門人員進行跟蹤服務;
5、向投資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務信息諮詢服務,介紹本縣投資優惠政策。
五、服務工作制度
(一)代辦員制度。代辦員由代辦服務中心根據代辦項目指定,對項目各環節的審批跟蹤到底。每辦一項手續填好項目代辦點,直至項目手續辦結為止,
(二)聯絡員制度。全縣具備審批職能的單位明確一名業務骨幹擔任聯絡員,負責對本單位審批環節進行跟蹤,直至在本單位的手續辦結為止。原則上,各單位的聯絡員為行政服務股長或辦公室主任,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單位的聯絡員為視窗首席代表。同時鄉鎮和園區管委會明確一名聯絡員服務鄉鎮企業和園區企業,定期走訪企業,協調解決困難,定期收集企業相關手續和到位資金憑證,按季度報送投資促進局。
(三)聯席會議制度。對涉及部門較多、程式複雜的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項目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代辦服務中心及時提請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明確責任部門和辦事時限。
(四)服務質量評價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徵求投資者對全程代辦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採納合理化建議,不斷完善代辦服務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對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代辦員、聯絡員的工作態度、辦事效率及服務質量進行評議。
六、服務程式
1、符合服務範圍的項目業主直接向代辦服務中心提出書面代辦申請並填寫代辦申請表。
2、代辦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由代辦服務中心主任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商定有關事宜。會後兩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出具承辦告知單,一次性告知所有辦理事宜並明確項目代辦員。
3、代辦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後,及時轉交相關單位聯絡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合格之日起進入審批辦結期,代辦員和聯絡員全程跟蹤審批各環節,督促各項審批在辦結時限內辦結。
4、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測、檢疫、鑑定、評審及現場踏勘等辦理事項的,由代辦員及時通知申請人到場。
5、未能按期辦結的審批事項由代辦服務中心主任和代辦員向申請人致歉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6、代辦員將所有審批事項辦結後,填寫辦結單連同各項目批文、證件、證照等移交申請人,也可應申請人要求逐件辦結逐件移交。
七、監督管理
1、縣紀委監察局要按照各單位辦理事項和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對有關單位辦理項目落地的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人和事。要對項目代辦服務跟蹤監督,對不能按規定時限辦結、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臨時增加前置條件等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吃、拿、卡、要等違紀、違規行為和因行政不作為、緩作為、亂作為等影響項目進度、導致項目流失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紀依規予以查處。
2、項目代辦員對代辦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督促、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制度及因主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辦結的,視情節輕重由代辦服務中心提請縣紀律監察局給予政紀處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單位分管、主要領導責任。
3、申請人對代辦過程、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代辦服務中心反映,對代辦員違紀違規的,可向縣行政投訴中心投訴或向縣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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