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廣告審查標準

1995年0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號;2015年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獸藥廣告審查標準(修訂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獸藥廣告審查標準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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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獸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檔案全文

一、發布獸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獸藥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式。
二、下列獸藥不得發布廣告:
(一)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製的獸藥製劑;
(二)所含成份的種類、含量、名稱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的獸藥;
(三)臨床套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
三、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藥到病除”、“根治”、“安全預防”、“完全無副作用”等。
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四、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製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五、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六、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獸醫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獸醫、用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七、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症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八、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不得出現違反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和畫面。
九、獸藥廣告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十、違反本標準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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