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也可稱為“完全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占性擁有許可方專利使用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術的一種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受讓方在契約範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轉讓方不得在許可契約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占實施許可
  • 類型: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
  • 特徵:專利權仍然歸轉讓方所有或持有
  • 領域:法律
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特徵是:
專利權仍然歸轉讓方所有或持有,但專利實施權由受讓方一方行使,轉讓方自己也不實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契約,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間、一定地區、一定方式的專利實施權訂立契約,這種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成立,不影響轉讓方在契約約定的範圍以外實施專利或者許可第三者實施專利。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畫,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大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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