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制度

強制許可制度是指專利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強制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制度。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強制許可須具備如下條件: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後,連續3年無正當理由未在中國實施或未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或者後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比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必須經單位或個人申請。

申請人必須是具備實施專利條件的單位或者有賴於前一專利實施的後一專利權人。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契約的證明。專利局作出的強制許可決定,應予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享有獨占實施權並不得允許他人實施。被許可人應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商定,不能達成協定的,由專利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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