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公文文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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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是最早出現於漢代的上行文體,既可以施諸君主,也可用於上級,還可以用於民眾向官府的各種訴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狀
  • 起源:漢朝
狀的起源,上奏的狀,薦狀,行狀,奏狀,熟狀,商量狀,官府上行的狀,申狀,呈狀,民眾上行的狀,狀的程式,

狀的起源

”的本始意義是“”,後引申為“陳述、陳說”。《文心雕龍·書記》解釋“狀”文的用途為“體貌本原,取其事實”。東晉之後,普遍使用紙張書寫,通篇公文寫在一張紙上稱為狀式紙。這一文書載體含義,導致許多公文名稱中帶有“狀”字。所以,古代以“狀”為名的公文很多。但多屬於上行文,既有上達君主的奏議文體,如“奏狀”、“行狀”、“劾狀”、“薦狀”、“商量狀”、“熟狀”等;
也有官署間使用的上行文,如“狀上”、“申狀”、“呈狀”、“功狀”、“結狀”、“保狀”、“領狀”等;還有民眾上達官府的文體,如“稟狀”、“訴狀”、“牒狀”等。偶爾也用作下行文,如唐宋告身也稱“憑狀”,是證明官員身份的公文。

上奏的狀

薦狀

作為上行文體,狀起源於漢朝,漢朝的“狀”主要是臣僚為皇帝察舉官吏時列其行為和才能,或者對某事進行評論列述優劣時使用的文體,被稱作“薦狀”。《漢官儀》記西漢武帝建元五年置五經博士,附列《舉五經博士狀》格式。

行狀

漢代,還有一種與“薦狀”比較相似的狀類公文,稱作“行狀”。“行狀”類似人物傳記,記述死者世系、籍貫、生卒年月和生平概略,作為議諡號時的參考,或者作為編史修志以及撰寫墓誌的依據或補充。由於“行狀”通常由與死者生前關係密切的親友或門生故舊撰述,往往多浮誇溢美之辭。
漢朝有時把“”別稱為“狀”,把“彈事”別稱為“劾狀”。
魏晉譜牒中由中正官所寫的關於某人才能、德行等方面的評語亦稱為“行狀”,本於漢代“薦狀”,其文多以四字為句。總之,狀文體自漢代就開始出現,但作為處理庶政的文體,此時還不很成熟和規範。

奏狀

唐朝近臣上書天子用表,有時用狀,稱作“奏狀”,使用日益頻繁,並成為法定公文。《唐會要》卷五十四“省號上”條曰:“凡下之所以達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狀、箋、啟、牒、辭。”“中書省”條曰:“凡下之通於上,其制有六…六曰狀。”
《唐會要》卷二十五“百官奏事”條載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緣兵馬要事,須面陳奏聽,其餘常務,並令進狀。”
除《唐六典》和《唐會要》的記載外,新舊“唐書”也都有相似的規定。唐代陸贄有《奉天請罷瓊林大盈二庫狀》、《興元論續從賊中赴行在官等狀》。
宋朝規定,凡未經獲準而無權使用“奏札”的官員,向皇帝陳事用“奏狀”,例如蘇軾《奏馬澈不當屏出學狀》。

熟狀

唐代還有兩種以“狀”命名的上奏文書一“熟狀”和“商量狀”。
熟狀”是唐朝宰相呈報給皇帝審批的處理一般日常行政事務的文書。這種文體被宋代沿用,沈括夢溪筆談》卷說:“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於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堂吏書名用印。”

商量狀

唐中書省官員審議百官奏狀及其他皇帝交付會商之事,遇意見不統一時各陳己見,分別寫成文字,稱為商量狀,附於原狀同進。
《唐會要》卷五十七:開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書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並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署,各連於原敕後。”
與“商量狀”相似的還有一種叫作“敕後起請”的文體。“所謂‘敕後起請’,是有關政務執行部門在皇帝的敕令下發後,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對敕所定原則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意見。然後上奏皇帝,經批准後,以敕旨的形式頒布。”
“敕後起請”與“商量狀”的不同在於:起請是在敕決定某項政策實施原則後,具體政務執行部門根據這個原則制定出實施細則,包括對原敕的補充或修改,一般由行政部門如尚書六部做出;商量狀或是皇帝對於一些具體政務沒有明確的原則或方案,主動下敕向宰相徵求意見,並委宰相負責商量出具體的處理辦法。

官府上行的狀

狀體公文種類繁多,約分為四類:其一為上奏文書,如“奏狀”、“劾狀”、上於朝廷的“行狀”等,該類公文上文已論及;其二為官府上行文,如“狀上”、“呈狀”、“申狀”等,此處主要討論該類公文;其三為民眾上達朝廷或官府的上行文,如“結狀”、“保狀'等;其四為專用公文,如“稟狀”、“訴狀”等。
“狀”是最早出現於漢代的上行文體,既可以施諸君主,也可用於上級。唐朝成為官定正式文書,《唐六典》規定:“凡下之所以達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狀、箋、啟、牒、辭。”
“狀”,既可用於近臣上達天子,稱作“奏狀”;百官於其長亦為之,為與其他狀體文相別,稱作“狀上”。

申狀

由於將“狀上”公文上報的行為稱為“”,到了宋時,演變為“申狀”。
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宋制:…六部移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者,及從官任使副移六部,用申狀。”
其實,“申狀”不僅用於六部及其從官,有宋一代下級對所隸屬的上級之指揮措施有不同意見的申述,均可用申狀。如朱熹知南康軍時,反對安撫轉運使使衙轉頒尚書省札子關於將南國移治湖口的牒文,寫了《申免移軍治狀》,備陳四項於民有害於官無利的理由。
元據時期,各部對於尚書省用申狀。另外,不僅下級對所隸屬的上級用申狀,在無隸屬關係的官署間,地位高低懸殊者,低對高也用申狀。
明代,各縣上於府州,各州上府,直屬府州及各處按察司六部等都用申狀。
清據時期,正式將“申狀”改為“申文”,是重要的上行文種之一。凡州、縣雜職衙門向州、縣,州、縣向府、廳,府、廳向司、道,司、道向督、撫,府、廳、州、縣向學政,州、縣向提督,副將以下武官向巡撫等均可用申文。此外,清據時期“詳文”、“驗文”一度亦稱為“申文”。民國時“申文”廢止不用。

呈狀

申狀並行的狀類上行文還有“呈狀”。
呈狀宋朝開始使用,沿用於元據時期、明朝時期,下級官署向上級官署、屬官對長官匯報工作、陳述事宜或報送檔案時用之。明代應天府及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上各部用呈狀。
清據時期,改名為“呈文”,是使用最廣的上行文。各省咨議局向督撫,府、廳、州、縣議事會或參事會向府、廳、州、縣長官或監督官府,城鎮鄉議事會、董事會向各該地方官和省咨議局等行文均用“呈文”。民國時仍沿用,亦是最重要的上行文之一。
元據時期、明朝時期常把呈狀簡稱為“呈”,清據時期把呈作為正式文種名稱。用“呈”作上行文的官府有各省織造、各關監督行文戶部,提督、總兵行文兵部,布政使、按察使行文軍機處,各省道、府、州、縣行文學政。此外武職官中都司、守備行文非所轄的副將,千總行文非所轄的都司、守備等也用呈文。

民眾上行的狀

狀自漢代成為文體之後,為歷代所沿用。
除可用於官府之外,起初還可以用於民眾向官府的各種訴求,後代逐漸定型為訴訟專用文種,稱為訴狀
初學記》卷十二引漢鐘離岫《會稽後賢記》載:“孔坦廷尉卿,獄多囚系,坦到官,躬執辭狀,口辨曲直。”即親手執狀文,這是民眾上於官府之狀文的實例。
漢代之後稱牒狀,唐至明代均稱作牒訴,宋以後有時簡稱狀。歷史典籍中對其記載頗多:
《魏書·源賀傳》附源子恭傳記載:“蕭衍亡人許周自稱為衍給事黃門侍郎,朝士翕然,鹹共信待。子恭奏曰:‘徐州表投化人許團並其弟周等,究其牒狀,周列雲已蕭衍黃門侍郎。又稱心存山水,不好榮宦,屢曾辭讓,貽彼赫怒,遂被出為齊康郡。因爾歸國,願畢志嵩嶺。比加採訪,略無證明;尋其表狀,又復莫落。案牒推理,實有所疑。’”
《宋史》卷十七《哲宗本紀》:元祐二年“夏四月…丁酉,以四方牒訴上尚書者,或冤抑不得直,令御史分察之。”
至清據時期稱為“稟狀”,簡稱“狀”,主要用作民眾訴訟時上於官府。
其中,原告的狀稱作“告狀”,被告的狀稱作“訴狀”。民國時,沿用“狀”為司法專用文種。現在我們所使用的“訴狀”、“答辯狀”、“抗訴狀”、“申述狀”等皆源於此。

狀的程式

狀的程式歷代稍有不同。
漢時狀末稱:“謹陳狀,臣某頓首。”
唐於本文前先列事由,接寫“伏以云云”,末稱:“謹具奏聞,謹奏。”
《司馬氏書儀》卷一《表奏》載有“奏狀式”,可看作宋代“奏狀”的格式:
某司。自奏事則具官,貼黃節狀內事。
某事。云云。若無事因者,於此便雲右臣。
右。云云。列數事,則雲右謹件如前。謹錄奏
聞。謹奏。取旨者,則雲伏候敕旨。
乞降付去處。貼黃在年月前。
年月 日具位臣姓名 有連書官,即依此列位。狀奏。
呈(呈狀)的格式,首稱為“某衙署謹呈”,末稱為“具呈某衙署,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牒狀格式與奏狀相同,其式首稱為“為某某事”,末稱為“頂德上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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