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公文文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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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始於秦朝,是臣僚上於皇帝,陳述政事的上奏文體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奏
  • 起源:秦朝
奏的起源,奏的演變,封事,彈事,奏抄,榜子,奏狀,本章,奏摺,奏片,

奏的起源

”的本義是“”,是向上級和尊長陳情達意的意思。在秦朝之前,“奏”並非專指達於天子之言。奏作為一種文體,始於秦朝。
追溯它的淵源,始於周朝的“事書”,直接來自戰國時的“上書”。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實施文種規範化,批准李斯等人的提議,將“書”改為“奏”。從此,“奏”就成為群臣上書於君主的專用文書,並為歷代王朝所襲用。
奏文體的前身“上書”,亦稱“上言”、“上疏”、“上奏”、“奏書”,源出於“書”。“書”是中國最古老的文種之一,先秦時期的“書”無固定的行移方向,君臣互相來往都用書,平行、下行和上行用途的都有。而“上書”則是由“書”的上行用途演化而成的分支文種,並作為“奏”前身的殘留狀態在中國社會長期沿用的非正規上奏文種。
明代徐師曾文體明辨》說:“降及七國,未變古式,言事於王,皆稱上書,秦漢而下,雖代有更革,而古制猶存,故往往見於諸集之中。蕭統《文選》欲其別於臣下之書也,故自為一類,而以“上書’稱之。”
徐望之《公牘通論》:“惟臣民上書,乃與奏並行,由漢及清,相沿未革。入民國後人民對於總統言事,亦有稱上書者,但非正式之公文。”
對庶民百姓來說,無職爵不使用“奏”,更多是用“上書”,故漢朝以後,奏事一直都有稱“上書”的,如西漢鄒陽獄中上樑王書》、隋朝李諤的《上隋高帝革文華書》。
《顏氏家訓·省事篇》說:“上書陳事,起自戰國,逮於兩漢,風流彌廣,原其體度,攻人主之長短,諫淨之徒也;訐群臣之得失,訟訴之類也;陳國家之利害,對策之伍也;帶私情之與奪,遊說之儔也。”這些記載說明戰國時期的“上書”,除了奏事以外,主要是遊說人主,陳述政見,它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述說,在體式上也並無嚴格要求。
“上書”的風格,按劉勰的說法,具有“詭麗”色彩,“煩情入機,動言中務”,既抓住要害,有的放矢,又言辭得體,委婉適度。往往運用鋪陳、排比的寫法,縱橫議論,其結構嚴謹、邏輯性強,說理透徹,語言生動、形象。在這方面,李斯的《諫逐客書》堪稱典範。
漢代人上書首稱“某官某稽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其他與奏之程式無異。

奏的演變

兩漢時期臣僚上呈皇帝的文書除用“奏”以外,還增加了“章”、“疏”、“表”、“議”等。這時“奏”的作用主要是“陳政事,獻典儀,上急變,劾愆謬”。用於臣僚對政事有所批評或建議,對某官進行彈劾等。

封事

漢朝的章奏都不封口,只有奏陳秘密事項,為防泄露,用皂囊封緘呈進,故稱“封事”,亦稱“封奏”、“封章”。
《漢書·宣帝紀》地節二年(前68年):“而今群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
《後漢書·光武紀》:“百僚並上封事,無有隱諱。”
劉勰《文心雕龍·奏啟》說:“自漢置八儀,密奏陰陽,皂囊封板,故曰封事。晁錯受《書》,還上便宜,後代便宜,多附封事,慎機密也。”唐朝仍用於秘密的進諫。

彈事

在奏疏類公文中,還有一種專用來彈劾官吏的文體,稱作“彈事”,亦稱“彈文”、“彈章”、“彈墨”、“劾狀”、“劾”、“彈”、“白簡”、“奏彈”等。中國古代自秦漢以後,都設有監察人員或部門專司彈劾之職,對官員進行監察,如御史、御史中丞等。官員若有失職,就向帝王檢舉報告,請求懲辦。“彈事”作為一種特殊的奏書,歷代使用。
彈事的格式一般是:“某某首言:臣聞…(正文)。臣謹奉白簡以聞。云云(結尾)。”
魏晉南北朝時的“奏”又與新出現的“啟”同為向皇帝陳述事情的文書。

奏抄

唐朝時,“奏”稱作“奏抄”,與“狀”、“啟”並用。

榜子

此外,據歐陽修《歸田錄》記載,唐代人用於奏事、通謁還使用一種叫作“榜子”的公文:“唐人奏事,非表非狀者,謂之榜子,亦謂之錄子。”
《新唐書·王起傳》也記載,王起首用“榜子”答皇帝之問,唐朝陸贄有《榜子集》。宋朝翰林學士院上書皇帝也稱“榜子”,《宋史·職官二》載:“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省樞密院用咨報,不名。”
宋代的榜子又有“辭見榜子”和“入門榜子”之名:宗室外任官、使臣等受命外出,向皇帝奏事時所用的文種為“辭見榜子”;返回京都時向上奏事所用的文種稱作“入門榜子”。宋代人一般把“榜子”稱為“札子”,為區別於帝王使用的“御札”,也稱作“奏札”。“榜子”宋以後廢。

奏狀

兩宋時,“奏”又演變為“奏狀”,供無資格使用“札子”的官員上奏使用。奏狀又稱“表狀”,文末須寫“謹錄奏聞,謹狀”。狀前或封面還要用黃紙貼上事目。

本章

明代沿用奏體文書,洪武年間定名為“奏本”。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又創設“題本”,與奏本分工並行,統稱“本章”。奏本陳私事,題本陳公務。據《明會典》記載:“國初定製,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在京諸司以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
“奏本”運行不像其他文書那樣有嚴格的程式,不需用印,也不必層層通過上級官員,而是由太監直接轉呈皇帝。
“題本”最初只能是在京衙門官員上呈皇帝的文書,並且只能是談急切的公事。嘉靖年間又規定,京城內外一切公事都用“題本”。自此,不論京城內外,凡以官署名義向皇帝陳述請示有關政事、軍事、錢糧等公事,都用“題本”。
《明會典》載有“奏本”程式:“某衙門某官姓臣某等謹奏為某事。備事由(云云)。今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聞。某事(云云)。緣由畢。前件事理,議擬依某律科斷施行。某事(云云),緣由畢。前件(云云)。伏候敕旨。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已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干,紙幾張。右謹奏聞。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敕旨。謹奏。”
題本”的程式為:“某衙門某官等謹題為某事。備事由(云云)。謹題請旨。如不用請旨止雲謹具題知。”余同“奏本”。“題本”一般加蓋印章後,送通政司轉交內閣入奏。“奏本”、“題本”的形狀均為折式,即寫在一橫幅長紙上,自左向右摺疊起來(一般4頁、8頁、12頁不等),舒展開可以閱讀、批答,摺疊起來又便於收藏、攜帶。
明代規定:“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行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教,年月下疏密同…”
清據初期,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十三載:“(雍正)三年復準,題奏事件,理應畫一,行令各省督撫、提鎮,嗣後錢糧、刑名、兵丁、馬匹、地方民務所關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用印具題。本身私事,俱用奏本,雖有印之官,不準用印。”也就是說,言公事者用印,稱“題本”;言私事不用印者,為“奏本”。1748年(乾隆十三年)將向來用“奏本”之處,一律改用“題本”,“奏本”被取消。
清據時期的本章有“通本”和“部本”之分。“通本”是由通政司轉交內閣入奏的本章,一般是京外衙門上呈皇帝的文書;“部本”則是在京各部院上呈皇帝的本章。“通本”無論字數多少、有無必要均要貼黃,即將“題本”內容要點摘錄下來,另外用紙書寫貼在正文後,或直接書寫於文尾的空白處。
清據時期貼黃有固定的格式和專門術語。“題本”貼黃開端是“為…事”,接著是敘述語“該臣看得”、“臣…”,然後是正文要點,結尾則寫“謹會疏請旨”、“謹題請旨”等。
除了貼黃外,清據時期呈送“題本”時,規定同時要上呈副本,題奏副本由內閣和通政司保存。1729年(雍正七年)規定各省上通本“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後應令一併送閣,奉旨後,內閣將副本遵照紅本,用墨筆批錄,另外儲存皇史宬。其在京各衙門復奏本章,亦照此辦理。”此外,清據時期還規定上題奏本章時,還須附上“隨本揭帖”(即副本)若干份,以使各有關部門事先了解題奏之事。
由於“題本”的擬寫和行文程式繁複遲緩,如要加貼黃、備副本,且要層層謄抄,經手環節多,不利保密等,所以在軍機處成立以後,“奏摺”逐漸取代了“題本”。

奏摺

奏摺”是康熙年間產生的一種密奏文書,據《養吉齋叢錄》記載,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上諭各省晴雨不必繕寫黃冊,精本具奏。乘奏事之便,寫細字摺子附於疏內以聞。”可見在康熙年間“奏摺'”還是“奏本”的附屬檔案。“雍正以後,凡己事及陳奏緊要公務皆用折,亦依奏本例,不用印。”故“奏本”不久即廢止,“題本”也只論及例行公事。
從乾隆起到清末的100多年間,“奏摺”逐步取代“題本”,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改題為奏”,“奏摺”就成為唯一上呈皇帝的正式文書。
“奏摺”可以不經內閣票擬和批紅而直接進呈皇帝,並由皇帝親筆批答,從而使皇帝加強了對大臣的控制。“奏摺”文書主要用於機密政務,雖然得到皇帝批諭,也不能直接執行,還須用“題本”再次向皇帝請示或用“咨”報部定奪。但是,因其專用於“密辦之事”,其重要程度遠在“題本”之上。
“奏摺”可分為“奏事折”、“請安折”、“慶賀折”三種。其製作材料開始時有用黃綾、黃絹的,後來雍正皇帝朱批時甚覺可惜,批諭改用黃紙、素紙。嘉慶以後,奏事用素紙折,不用綾絹面;請安折用黃紙,面用黃綾;慶賀折用黃紙,里用紅紙,面用黃綾。

奏片

與奏摺並行的還有一種奏體文書,稱作“奏片”,也簡稱“片”,是清據時期軍機處在遵旨辦理日常政務時,隨時向皇帝請示或報告事宜的上行文。格式特殊,不具銜名,開首即陳述事項,末以“謹奏”二字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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