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濟因素

犯罪經濟因素是指決定犯罪現象產生的一定社會經濟原因或條件。犯罪現象的產生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即犯罪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與社會的經濟結構形態極為密切。社會經濟結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生產方式的結構,包括生產力結構和生產關係結構兩個方面;狹義上則主要指生產關係結構,即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研究社會的經濟結構與犯罪的關係,主要側重於狹義的經濟結構,即生產關係與犯罪的關係。在生產關係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資料的占有關係,即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方式;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經濟基礎;作為構成一個社會形態的社會制度來說,生產關係又體現為社會制度中的經濟制度。

犯罪是人類社會經濟結構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並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在經濟結構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裡,建立起來的是人剝削人的經濟制度,這種制度本身是產生犯罪現象的總根源:一方面,剝削者無休止地榨取窮人的血汗,並不惜採取各種犯罪手段來達到巧取豪奪的目的,急劇積累財富;另一方面,被剝削者出賣勞動力和失業,生活貧困,為了活命,不得不採取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極端的犯罪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是一個以公有制為基礎,消滅了剝削和壓迫、不斷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物質文化需要的經濟制度,是不會產生犯罪的,並為抑制和減少犯罪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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