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 發布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 目的: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規範安全監察行為,提高安全監察人員隊伍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條例》的有關規定,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 如遇問題,及時報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管理,提高安全監察水平,促進安全監察隊伍建設,根據《特種設備安全 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或者縣以上地方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依法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以下簡稱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B類(管理類)。質檢總局負責A類安全監察員和省以上 質監部門的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 核及發證工作。縣以上質監部門負責本地區安全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以下簡稱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安全監察員應當經過 考核,取得考核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以下簡稱安全監察員證)。未取得安全監察員證,不 得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條件、義務和職責
第五條 申領安全監察員證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在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監部門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公務員(含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 員);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A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理工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2年或從事特種 設備生產、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120學時。
B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1年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 、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40學時。
第六條 安全監察員職責:
(一)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督促有關單位貫 徹執行;
(二)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 造、維修,下同)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相關 人員實施安全監察工作,按照檔案(國質檢法【2004】40 號)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作;
(三)參與制定或者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參加特種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科技鑑定 、評審工作;
(四)參加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履行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包括行政程式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 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 否符合行政許可資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術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工作、檢驗 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要求等等);
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行政程式類監察執法。
第七條 安全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活動和相關檢驗檢測工作;
(二)不準違反規定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包庇和縱容違法行為;
(四)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營業性娛樂活動;
(五)不準對行政相對人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
(六)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七)不準私自處理罰沒財物和樣品。
第三章申請、考核和證書管理
第八條 申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申請人應當填寫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申請表(附屬檔案1)。申請人向質檢總 局申報時,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蓋章,由省級質監部門審 核後報質檢總局。申請人向省級質監部門申報時,申請 表經所在單位蓋章後報省級質監部門。
第九條 安全監察員考核內容包括法律知識、安全監察業務知識、行風廉政建設等知識。A類安全監察員還應按 承壓專業和機電專業分別考核專業技術知識。各類安全監察員考核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條 安全監察員證有效期為4年。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換證。
安全監察員在安全監察員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或相關工作,並每年參加不少於40學時的安全 監察知識更新培訓的,準予換證。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員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 塗改或者轉借他人。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後,持證人應當 及時報告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報省級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發證件。
第十二條 安全監察員辭職、退休或者不再從事安全監察工作時,應將安全監察員證交回所在的質監部門,省級質監部門每年年底應將註銷證件匯總後按附屬檔案6的要求報送質檢總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
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A類安全監察員配備比例建議不低於70%,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A類安全監察員 配備比例建議不低於50%。
第十四條 縣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監察員的管理,定期對其執法活動、行風廉政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保持安全監察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質 監部門暫扣其安全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節輕微的;
(二)應當出示安全監察員證而不出示,被投訴2次以上的;
(三)故意損毀、塗改安全監察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參加培訓的;
(五)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安全監察執法程式。
第十六條 暫扣安全監察員證件期限為30天。被暫扣證件人員應當向所在的質監部門作出書面檢查,扣證期間 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監察工作。扣證期滿後,由所在的質監部門視本人檢查、糾正情況決定是否發還證 件。
第十七條 安全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質監部門應向所在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告, 省級質監部門調查屬實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安全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將安全監察員證轉借他人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三)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安全監察執法程式,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八條 安全監察員證被吊銷2年之內,原持證人不得重新申領。
第五章安全監察協管員
第十九條 根據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質監部門可以在鄉鎮、社區、以及特種設備較為集中的行業和使用 單位以及相關的其他單位,聘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
第二十條 安全監察協管員應當經省級質監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證》(以下簡稱協 管員證)後,方可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不得以質監部門的名義,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做 出具體行政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質監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管理辦法,報質檢 總局備案後施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 印製,協管員證書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申請表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式樣
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證式樣
4. 吊銷安全監察員證審批表
5. 吊銷安全監察員證決定書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註銷證件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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