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人企業

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這類國有企業被賦予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沒有經濟性目標,也就是說,它們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像國防設施、城市公交、城市綠化、水利等,應該歸入這類企業。這類企業需要由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才能維持其正常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法人企業
  • 外文名:Special legal person enterprise
  • 特點: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
  • 實質: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
特殊法人企業的特點
特殊法人企業是相對於普通商事企業而言的。其特殊性表面上在於其受特別法律規範,經營管理方式特別,本質上在於其具有特別職能。從產權角度來說,特殊法人企業由國家單獨出資,出資人唯一,這與國有獨資公司一致,但特殊法人企業不採取公司的企業形式,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規範的約束。特殊法人企業依照專門法律設立,受專門法律調整,一般不要求作商事登記,其具體組織機構也由特別法規定。在經營上,特殊法人企業獨立核算,但不負盈虧而靠財政維持,若有虧損由財政彌補。政府依法對其產品價格進行控制。目前在我國,特殊法人企業還停留在理論概念上,我們認為應當借鑑西方已開發國家經驗,推進特殊法人企業的專門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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