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學校教師補助費

特殊學校教師補助費亦稱“特殊教育津貼”。國家為鼓勵特殊教育工作者而給予特殊學校教職工和手語翻譯者的一種工資外經濟補貼。中國於 1956 年 4 月開始實施。隨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享受的對象逐步增加。最先發給盲、聾啞中國小校教員、校長和教導主任。1985 年 1 月起,弱智兒童學校教師亦可享受。1989 年 3 月起向盲、聾啞、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發放。

享受標準: 教師、校長、教導主任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之和)的15%;職工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之和)的15%。在兒童福利院、康復機構、民政企業從事殘疾兒童保教工作的人員和專職手語翻譯亦享受此項補貼。1990年 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 25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上述人員若離退休或調離特殊教育機構,不再從事特殊教育和手語翻譯工作,即予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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