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意待定條款

特定待定條款(open terms),它是指當事人有意將某些契約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定義,適用,

定義

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將缺失條款的磋商推遲,直到將來某些事情發生,比如將貨物價格或土地租金留待較晚的時間進行約定。

適用

特意待定條款由第三人確定,一般不影響契約的成立,在美國確有判例。締約人雙方約定由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如仲裁師或估價師)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從而避免不得不由法院在訴訟中決定的風險。這種授予第三人決定某些契約條款的許可權的約定,一般認為可以滿足契約確定性的要求,契約成立。特意待定條款約定,由仲裁機構等獨立的第三人於未來決定契約的某個或某些條款,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又可有效地避免顯示公平。
特意待定條款有時會影響契約的成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4條第3款規定:“即使一個或多個條款留待約定,只要當事人有訂立契約的意思,並且契約條款可以成為確定適當的法律救濟的合理根據,買賣契約就不會因為欠缺確定性而不成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