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稅法

特別稅法,“普通稅法”的對稱。可從多方面理解,從空間效力看,特別稅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地區的稅法。如就我國整個國家來說,台灣和香港地區的稅法都可視為特別稅法;又如我國個別省開徵漁業稅的有關稅法,也為特別稅法。從時間效力看,特別稅法是指只適用於非常時期的臨時性稅法。如某些國家在發生戰爭時開徵戰時利得稅的稅法等。

從對人的效力看,特別稅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公民 (居民) 或組織的稅法。如我國現行的各種企業所得稅法或條例等。從對事的效力看,特別稅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事項的稅法。如我國現行的《酒類產品稅徵稅辦法》和《煙類產品稅徵稅辦法》等屬於特別稅法。從原則上說,特別稅法比普通稅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對同一事件,若特別稅法和普通稅法都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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