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交易稅

牲畜交易稅

牲畜交易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流轉稅類。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為購買牲畜者。稅率為5%。由納稅人在購買牲畜成交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代征代繳義務人,並規定代征代繳辦法。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教用畜免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牲畜交易稅
  • 類別:稅收
  • 簡介:購買牲畜按成交價格徵收的一種稅
  • 隸屬:地方性稅種
發展,積極作用,暫行條例,

發展

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統一開徵的稅種之一,牲畜交易是交易稅的一個項目。1951年改稱牲畜交易稅,但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法。1953年修正稅制,牲畜交易稅改為只對牛、馬、驢、騾、駱駝5種牲畜的交易徵收,牲畜交易稅便成為獨立的稅種。1957年7月,財政部報經國務院批准,通知各地,“牲畜交易稅仍按各地單行辦法徵收。”1966年規定:對國營和集體單位購買牲畜不徵收牲畜交易稅,個人買賣的要繼續徵稅。這樣,牲畜交易稅的徵稅範圍大大縮小。
到1977年牲畜交易稅下放地方管理後,全國許多地區停徵了此稅。80年代初,隨著農村各項經濟政策和各種生產責任制的推行,牲畜交易也大量增加,不少地區陸續恢復開徵牲畜交易稅。為了統一和完善稅制,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規定從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施行。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進行牛、馬、騾、驢、駱駝5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事業單位都要按規定繳納牲畜交易稅;納稅人為牲畜的購買者;起征點為1頭,稅率為5%;按牲畜的成交額徵收。牲畜交易稅保留了買方納稅的特點。暫行條例規定了免稅的幾種情況:
(1)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
(2)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

積極作用

牲畜交易稅屬地方性稅種,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徵收牲畜交易稅,對維護農牧民的利益,保護正當交易,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配合加強市場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發布《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2]143號
1982-12-13
《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已經一九八二年十三月十二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不登報紙。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暫行條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進行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機關、部隊、團體、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都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牲畜交易稅。
第二條 牲畜交易稅,以購買牲畜者為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牲畜交易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第四條 牲畜交易稅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計算繳納。
第五條 下列牲畜交易,給予免稅:一、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隊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
二、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
第六條 牲畜交易稅,由納稅義務人在購買牲畜時向牲畜成交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牲畜交易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並規定代征代繳辦法。
第七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義務人的購買和納稅情況,對代征代繳義務人的代征代繳稅款情況,進行檢查。納稅義務人和代征代繳義務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偷稅、抗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弄虛作假、侵吞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觸犯刑法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和代征代繳義務人不依照規定履行義務,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以在罰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十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並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適用本條例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據其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規定,公布施行,並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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