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形式、內容、取得方法及輾轉方式等皆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為限,而不得由當事人自行創設。物權具有排他性,通常要涉及第三人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物權法定主義的目的即在於強制確立一定形式以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而保護第三人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但此原則並不否認因社會的需要而必須承認的新法律關係中的非法定物權的效力。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物權法一般都主張法定主義。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依物權的這種性質,它當然具有優先的效力和物上請求權。有的學者認為除此之外還有追及權,即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礙物權的行使,物權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張其權利。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後賣給了丙,丙再轉讓給了丁,甲仍然不喪失其所有權,有權向現在占有其物的丁請求返還。但是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權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而不必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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