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業稅

牧業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以牧區、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有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徵稅範圍主要是牛、馬、駱駝、山羊、綿羊5種牲畜。徵稅依據各地不盡統一,有的按納稅人的畜牧總收益計征;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實有存欄頭數計征。採用差別比例稅率。為了貫徹國家在牧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有關政策,促進牧業生產的發展,規定有減免稅優惠。對以農業為主的納稅單位與個人只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對以牧業為主的地區,只征牧業稅,不征農業稅。習慣上稱之為“征一不征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牧業稅
  • 納稅人單位和個人
  • 範圍:四區四省
  • 稅率:比例稅率
牧業稅,牧業稅的納稅人,單位和個人,牧業稅的稅率,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牧業稅的免減,地區性減免,災歉減免,牧業稅的計稅標準,牧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牧業稅的優待與減免,牧業稅的稅法,牧業稅的計稅原則,

牧業稅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稅。徵稅辦法由各有關省、市、區根據牧業輕於農業、合理負擔、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體制定。課稅對象主要是馬、牛(包括犏牛、氂牛)、駱駝綿羊山羊等5種牧畜。在牧業合作化以前,一般實行有免徵額的累進稅制和有起征點比例稅制;牧業合作化以後,一般實行比例稅制。牧業稅以徵收實物為主,少數地區徵收貨幣。對兼營農牧業的,按主業徵稅。凡牧業收入比重大的,徵收牧業稅;凡農業收入比重大或農牧業收入差不多的,徵收農業稅。牧業稅也有減稅和免稅的規定。
牧業稅
牧業稅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中國徵收牧業稅的地區大多為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草原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稅較之對農業徵稅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稅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稅辦法。具體的徵稅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牧業稅的納稅人

牧業稅的納稅人是牧區、半農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牧養規定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
牧業稅的課稅對象
牧業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徵收牧業稅的牲畜品種,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馬、牛、駱駝和小牲畜中的綿羊山羊等五種牲畜。

單位和個人

我國徵收牧業稅的範圍有“四區四省”。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業區和半牧業區。多數省、自治區只對牧區、半農半牧區徵收牧業稅,對農區或城鎮居民飼養少量牲畜不徵收牧業稅。也有的地區對農牧業兼營單位或半農半牧區,只按主業徵稅,即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只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為主,徵收牧業稅,不征農業稅,習慣上稱之為“征一不征二”。

牧業稅的稅率

1990年時有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

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稅率,按應稅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征,二是有起征點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起征點,對超過起征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征;三是有免徵額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免徵額,對扣除免徵額的部分依率計征。

定額稅率

按牲畜種類規定固定的徵收額,如寧夏規定,每隻綿羊每年徵稅0.4元,每隻山羊每年徵稅0.2元等。

牧業稅的免減

地區性減免

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徵牧業稅;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徵牧業稅;陝西省1980年起免徵牧業稅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征牧業稅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稅一半等。

災歉減免

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稅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稅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徵。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牧業稅類屬牧業稅類屬
牧業稅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徵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徵收活畜為主,西藏青海曾以徵收羊毛為主,四川曾以徵收酥油為主,甘肅和陝西兩省的牧業稅一向徵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稅逐步改徵貨幣

牧業稅的計稅標準

1.按納稅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征。總收入包括出售徵稅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的價值。
2.按牧畜頭數計稅。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稅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為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稅率計征,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征。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稅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為計稅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為本年的計稅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

牧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於取得畜牧業收入之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牧業稅的優待與減免

牧業稅的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徵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

牧業稅的稅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牛、馬、駱駝、驢、綿羊山羊單位和個人為牧業稅納稅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牧業稅。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國有牧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戶、聯營戶、個體專業戶和其他個人。
牧業稅增長圖牧業稅增長圖
第三條 牧業稅按應稅牲畜上年末的實際存欄數從量定額徵收。
第四條 牧業稅附加統一按牧業稅正稅的20%徵收。對國有牧場以及有畜牧業收入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單位,不徵收牧業稅附加。
第五條 對農牧區烈士家屬、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牧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六條 牧業稅的減免程式:個人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注意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單位減免稅,由納稅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牧業稅每年徵收一次。具體徵收時間由縣(市、區)徵收機關確定。
第八條 牧業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牧業稅一律徵收貨幣
第九條 牧業稅徵收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牧業稅的計稅原則

1.有利於民族團結。中國的牧區和半農半牧區,主要是在內蒙古新疆西藏寧夏四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內。牧業稅的制度和辦法,徵收與減免,都要遵守民族團結的原則。
2.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稅,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
國家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稅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稅率一般只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稅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徵牧業稅。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稅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稅徵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為家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徵收牧業稅。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只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只征牧業稅,不征農業稅。習慣上叫“征一不征二”。 一般為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只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徵稅,其他牧畜不徵稅。
牧業稅納稅人牧業稅納稅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於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我國農業稅制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等三種形式。因此農業稅免徵的同時農業稅、牧業稅和處菸葉稅以外的農業特產稅也同時開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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