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是一部系統全面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型工具書,其內容涉及大法官及與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密切相關重要人物的介紹;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程式和美國立憲注意的內涵;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審理的具有重要影響的判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以及相關的術語和概念,等等。它從不同的角度勾勒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全貌,為讀者提供了有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系統、全面的信息。

基本介紹

  • 書名: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
  • 作者許明月
  • 譯者:夏登峻
  • ISBN:9787301144275
  •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01-01
  • 開本:16開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美)克米特·L.霍爾 編
叢 書 名: 版 次:1 頁 數:1163 裝 幀:精裝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內容簡介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對於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和目前的運作提供了一個綜合性介紹。它通過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涵蓋幾類寬泛類別的詞條而達到這一目的。傳記詞條探索了全部大法官、參議院否決的被提名者、在聯邦最高法院辯論過的最傑出的律師、以及其他許多在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人物的個人經歷和職業生涯。 另一類的詞條論述了一些對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和美國立憲主義的內涵都具有核心意義的概念,它涵蓋了諸如正當法律程式、權力分立以及法律的平等保護之類難以把握的主題。這類詞條給概念以定義並追蹤它的歷史出處和發展;探究這些概念在聯邦最高法院的運行中所起的作用;討論律師、法官和學者們與這些概念相關的現時理解,並探討這些概念在美國歷史和法文化中的一般含義。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特別重視說明大法官們在聯邦最高法院日常運行中的工作方法——-過程、實踐和程式。因此,制度方面的詞條從歷史視角涵蓋了諸如首席大法官辦公室,法院書記官,判決意見的陳述和撰寫,以及大法官的工作任務之類的主題。此外,還有許多集中研究聯邦最高法院之物質環境的文章,包括歷史上供聯邦最高法院使用的建築物、現今聯邦最高法院大廈的建築風格。有關最高法院的圖書館、大法官辦公室,以及為聯邦最高法院增添光彩的繪畫和雕塑等主題的小文章,這些小文章也十分有趣。

目錄

中文版說明第二版序言第一版序言撰稿人名錄主題目錄附錄一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附錄二 大法官的任命與連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1789-2005)總統任期內的任命大法官繼任年志大法官的繼任 附錄三 聯邦最高法院的瑣事與傳統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與瑣事聯邦最高法院的傳統判例索引中文詞條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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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度是聯邦政府的一個最不易接近同時又是最易接近的部門。與行政、立法部門不同,它的成員均是任命而非選舉的,而且一旦任命,只要品行良好,他們實際上是終身任職。儘管大法官們在公開的法庭上聽取案件的辯論,但他們卻要在秘密會議中作出判決,這種做法對外部世界封鎖得十分嚴密,以致人們只能從大法官(通常)所保留的支離破碎的記錄中了解其運作情況。大法官們在辯論和判決案件的會議上與其他大法官在一起,但保持自身的獨立,即使是他們信得過的法律秘書也被排斥在外。 然而,儘管有這些保密,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卻必須用書面意見對其大多數判決作出說明。約500卷本的《美國判例彙編》,即官方的最高法院判例彙編,提供了過去兩個世紀裡從高級別法院湧出的浩繁的語句的無言證據。當然,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履行其最高職責,如同最高法院大廈主人口上方的題詞所表明的那樣,提供“法律下的公平司法”(I qualJusticeunderLaw)來表現自己。聯邦最高法院是審理依據《憲法》或美國法律而產生的所有案件和爭議的最高裁判庭,因而它起著《憲法》傑出守護人和解釋者的作用。《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的編輯們將以闡明聯邦最高法院扮演這一關鍵角色的方式作為其主要任務。 首席大法官查爾斯·E.休斯(Chai lesEvansHughes)曾經宣稱聯邦最高法院“在理念上和功能上都是美國特色的”。世界上幾乎沒有其他哪個法院具有同樣大的權力來解釋它們自己國家的憲法;也沒有哪個法院所做的事能與兩個多世紀來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案件所達到的成就媲美。正如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Alexisde Focqueville)在《論美國的民主》中評論的那樣:“迄今為止,我不知道在地球上還有哪個國家以美國那樣的方式組織過司法權……也未曾有哪個國家的人民建立過比其更令人印象深刻的司法權。”  鑒於過去兩個多世紀裡聯邦最高法院對美國人生活施加的影響,它的史話已不僅僅是一些事實和人物,也不僅僅只是大法官和判例,而是這個國家的歷史本身。當托克維爾發現“幾乎在美國出現的任何政治問題或遲或早都會轉化為司法問題”時,經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法律成為政治對話的一種延伸。要想了解聯邦最高法院,必須同時對作為其如此之多工作來源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勢力也要有所了解。 我們把聯邦最高法院視為一個法律機構,當然它就是一個法律機構。不過,本書的編輯們也把它視為一個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綜合機構,一個通過法律說話、但其判決能型構其作為其中一部分的社會秩序並同時又被它所型構的機構。因此,本書有意同時抓住聯邦最高法院對施加給它的社會壓力所作的反應和其內部為探求聯邦憲法之含義而鬥爭的戲劇性場面。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外部壓力和內部鬥爭是密切相關的。回顧一下首席大法官羅傑·B.托尼(RogerB.Taney)和大法官班傑明R.柯蒂斯在德雷德·斯科特案(DredScott)(1857)中關於奴隸制之憲法基礎的鬥爭,我們會發現,他們對非洲後裔是否可以成為美國公民這一問題的法律上的分歧,實際上反映了內戰前夕南北之間存在的更大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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