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甲

牌甲

宋 熙寧 初, 王安石改募兵制為保甲,置牌以書其戶數及姓名。 元 時兵制設萬夫、千夫、百夫,而以牌甲為基層單位。 清世祖 入關,有編制戶口牌甲之令。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則牌甲又為地方基層組織。見《宋史·兵志六》、《元史·兵志一》及《清史稿·食貨志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牌甲
  • 拼音:pái jiǎ
  • 注音:ㄆㄞˊ ㄐㄧㄚˇ
  • 出處:《宋史·兵志六》
拼音,保甲制度名,

拼音

pái jiǎ ㄆㄞˊ ㄐㄧㄚˇ

保甲制度名

清世祖入關之初,下令編置戶口牌甲。各州、縣城鄉,每戶給印牌一,牌上寫明該戶姓氏、丁口。凡外出者,即註明去往何處;來者則寫明從何處前來。每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寺院庵觀也一律頒給牌,以便稽查僧道之出入。各客棧旅店,立簿登記寓客姓名、行李等項,以便稽察。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制度, 立十五條。其內容包括:直省所屬每戶每年發給門牌,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 令民人公舉誠實識字者充之。牌、甲長負責查報牌甲內盜竊、邪教、賭博、窩逃、奸拐、私鑄、私鹽等違禁之事及面生可疑之人,並負責戶口登記、門牌更換等事。並對蒙古、鹽場灶戶、山居棚民、廣東寮民、沿海商漁船隻以及各少數民族的保甲制度,各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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