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立嗣案

爭立嗣案

爭立嗣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爭立嗣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張介然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張介然身故,其妻劉氏撫養三子,長子張迎娶陳氏,早喪而無子,陳氏與婆母兄弟聚居,產業未析,家事悉聽從劉氏之命。“今有族人張達善狀,稱叔張迎亡嗣續,自以昭穆相當,今應承繼”。而劉氏屢屢到庭,不願立達善為嗣,並持有三點理由:其一,張達善隨生母嫁鄭醫,抱養於鄭家,遂為鄭氏之子,在縣裡有案可查;張達善原系張自守之子,兄弟二人,兄死於外鄉,自家已是戶絕,若繼張氏,也當先繼自家;其二,命繼當以親族尊長之命,張達善執族長張翔道之狀,自以為當立;其三,“張達善之狀,一則欲追陳氏,二則欲押出二叔,三則稱老癃叔祖婆阿劉出官,抵睚甚至,誣訴變寄財產,意在追擾,迫之命立,可謂無狀。其待尊長如此悖慢,若使繼紹,……必至犯上陵下,爭財競產,使一家人之和氣、物業蕩然無存”。主審官以為劉氏言之有理,根據宋法律:“立嗣合從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盡絕,則從親族尊長之意。”“今祖母劉氏在堂,寡婦陳氏尚無恙,苟欲立嗣,自能選擇族中賢子弟,當聽其志向可否”。張達善所持之狀,乃族長張翔道開,而達善初自畫宗枝圖時,並無翔道之名,可見其並非親族,豈有如此舍親祖母之命而妄從遠族人之說者。張達善為謀人產業,訴於官府,強行立己為嗣者,實屬少見,此等惡逆氣習不可不革,故以勘杖八十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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