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地界案

爭地界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爭地界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傅良、沈百二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六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傅良繼承鮑家產業,沈百二承賃喬宅屋宇,二家因地界相爭,訴於官府,官府索取兩家乾照,以為參考。先考之界至“廬永執出喬宅契書,該載四至,其一至止鮑家行路。既曰至路,則非至鮑家明矣”。而沈百二新建的籬笆釘在鮑家屋柱之上。再參之地勢,“鮑家屋側,占有水溝,直透官街,則一溝直出,皆是鮑家基地明矣”,而沈百二的新籬已將水溝一半夾在籬內。又根據鄰居證問,“當來籬道系央截於沈百二屋柱上,渠門杜沈百”,籬外,則溝屬鮑家,籬附沈家,沈百二之所以敢曲折包占,皆因傅良父在之日,曾以此地借與沈百二。當時兩家關係尚好,不分彼此,不加計較,沈久假不歸,認為己物,欲築書於其上,傅良好意勸止,沈百二無理據爭。官府判沈百二除拆新籬,只依照洲單歸還地段,庶可息爭。但從照顧鄰單之間的關係出發,判詞又云:“所爭之地不過數尺,鄰里之間貴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賃,在傅良亦當以睦鄰為念。卻仰明之文約,小心情告,取無詞狀。再不循理,照條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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