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軍人背職違紀或逃叛罪

煽惑軍人背職違紀或逃叛罪是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如果行為人也具有軍人身分,則應成立台灣陸海空軍刑法逃亡罪的教唆犯。(2)本罪的行為是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行為人的煽惑行為必須以軍人為對象,且其煽惑內容必須以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為內容,才構成本罪。本罪的煽惑行為並不以公然實施為必要,行為人只要有煽惑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至於被煽惑的軍人是否確實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與叛逃的意思而故意煽惑,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不具有這一主觀的不法要素,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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