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票

照票是舊中國錢莊簽發的本票。1859年上海 《北華捷報》 所載錢莊業 “生整歸規” 中說 “行用莊票,百餘年矣”,可見至遲在乾隆年間已有莊票的行使。莊票分即期與期票兩種,即票見票即付現金,期票注有期日,至多以20天為限,到期也付現金。莊票採取不記名格式,而且對持票人掛失讓付限制極嚴,因此在市面流通,視同現金。其後隨著錢莊業務的不斷發展,它的發行也日益增加。外商在我國推銷洋貨,允許購買人提貨時可使用遠期莊票,使莊票成了進口貿易中的信用憑證,影響遂更見廣泛。1952年12月,上海錢莊業參加全行業公私合營後,錢莊本票也隨之停止發行。

文據名。清政府發給采參刨夫出山的憑票,屬於管理參務的信票之一。按定製,盛京所屬每年頒發回山照票兩千五百張,吉林寧古塔等處每年額發回山照票一千張。清制,采參刨夫出山,憑回山照票征課。盛京每票征參五錢,吉林每票征參二兩。票內有餘夫者,每余夫征參五錢。盛京、吉林等處各口催收參票之時,將刨夫姓名、籍貫、年貌等,皆注於回山照票之內,並按路程判定月、日,限期到官局呈驗,照額揀選。刨夫納課後所余之參,稱為余參,出山之後,可以入市與官局或商人交易。盛京、吉林從回山照票所征之參,均解交內務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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