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

《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6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6年6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發〔2016〕13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辦法全文

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明確?>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許可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強化醫療機構管理,根據《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和《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醫療機構的設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一)二級醫療機構;
(二)醫療美容醫院、醫學檢驗所、療養院;
(三)市專科防治院(所);
(四)100張床位以上(含100張)的護理院;
(五)急救中心、急救站;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類型醫療機構。
第三條 下列醫療機構的設定,由市 (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一)一級醫療機構;
(二)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含醫學檢驗所、急救中心、急救站);
(三)100張床位以下(不含100張)的護理院;
(四)市(縣)、區專科防治院(站);
(五)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類型醫療機構。
第四條 上述醫療機構中如涉及港澳台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定獨資醫院、外商設定獨資醫療機構、或者中外合資合作設定醫療機構的,應當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不得越權審批。
第五條 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規定。按照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權,規範醫療機構審批、登記、變更程式。
醫療機構的設定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及條件。
第六條 規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管理。落實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現場評審制度、告知承諾制度、公示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七條 強化醫療機構執業校驗管理。建立健全轄區內醫療機構名錄庫,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及時進行執業校驗。
第八條 加強醫療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強化監管。
第九條 建立醫療機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和監管檔案,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結果運用,加大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力度。
第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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